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宣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中国社会,符合现实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全面概括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艰辛探索的重要成果和基本经验,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客观规律,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显著的区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方位和全过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是否坚持党的领导,直接关系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不同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凝结着人民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又是通过党来汇集和凝聚的,通过权力机关变成国家意志的,通过执行机关组织实施的,通过党的组织带头贯彻的,因而党当之无愧成为我国立法的政治设计者、执法的组织协调者、司法的思想引导者、守法的行动带动者。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才有可靠保证。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构筑了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作为人民的一部分,是法治的主体;党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一部分,又是法治的对象。作为法治的主体,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作为法治的对象,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将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方式和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将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人选的方式和程序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以党的正确主张和模范行动带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尊法守法,这本身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浓缩了中华民族的苦难辉煌,凝结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牺牲,承载着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昭示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美好愿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稳固载体和可靠依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