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构建卓有成效的公共服务外包实施机制,以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享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政府满意度。对此,文章提出一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总体框架体系,二要构建决策机制体系,三要构建合同约束体系,四要构建透明公正的招标体系,五要构建监督评估体系。
【关键词】公共服务 外包 实施机制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669.9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公共部门普遍将公共服务外包作为提供服务的全新路径而被广泛采用,瑞典、英国、美国等国均不同程度地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公共服务的外包制度,由中标的民营经济组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国家财政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支付相应服务费。但是,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监督制约不力、政府责任缺失和容易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给公共服务外包制度的有效实施带来严峻挑战。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谈到:“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央政府将公共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表明政府对公共服务的高度重视。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提出及范围界定
被誉为“世界民营化大师”的美国学者萨瓦斯,于1970年在其著作《民营化:改善政府的经径》一书中首次建议:政府通过构建竞争机制将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外包给私人公司,以此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质效。除此之外,萨瓦斯的《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最能集中体现其民营化的思想,作者在该书中通过翔实、系统的资料,从推进民营化的背景、理论与实践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述,认为民营化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最佳路径,要“视更少的政府为理想目标,即与私营机构相比政府扮演次要的角色。”①
萨瓦斯的观点最初被政府官员们视为异端邪说而遭受猛烈抨击。随着世界范围内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不断兴起,人们迫切需要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进行改革完善,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逐步被打破,主动采取政府补贴、特许经营、合同承包和对外出售等诸多民营化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其中,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给具有较高工作效率的民营企业的做法,逐渐被西方国家政府广泛采用,提升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益。
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自产生以来就引起广泛探讨与争议,而外包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也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受西方国家影响,我国先后有不少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出公共服务外包的理念。2013年7月3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会议提出:“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②这就既解决了地方债给公共服务投资领域带来的制约,同时也给民营经济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机会。
推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政府可以按照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通过国家财政提供某一种公共服务拥有决策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政府公务人员和政府设施提供此项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合同招标的方式让民营经济部门为社会公共提供服务,政府只需向民营经济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界定问题,通常情况下,所有的由政府经办、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和民众利益相关的可以收费或者不能收费的公用事业,均应属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畴。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的特殊形式,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即公共服务不能排除他人共享;所谓非竞争性,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享用,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
我国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政府公共服务是不可进行收费的并且是难以实现盈利的,正因如此,政府需要对承包者提供相应的财政经费。具体而言,公共服务包括治安维护、应急救灾、垃圾处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河道清理和维护等。在推进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公共服务的属性,过度限制和扩展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可能严重妨碍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满意度的降低,政府在推行公共服务外包机制时,应详细考察所选择的外包项目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