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政府改革的借鉴意义
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根源于不完全契约。由于人类事务本身的复杂性,设计完全契约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契约指签约方在其合约中,将预期的未来事项发生时各方的权利义务全部涵盖其中的契约。由于未来事项本质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现实生活中的契约绝大多数都是不完全契约,即总有某些权利或义务不能涵盖于签署的契约中,这就为签约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空间。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防范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导致的失败,即稀缺资源的错误配置。
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学科对不完全契约问题研究由来已久,但极富争议,更未形成逻辑一致的系统分析框架。在梯若尔于1999年发表“不完全契约:我们应持什么立场”的经典论文之前,主流经济学提出应对不完全契约的正统方法是产权-交易成本法:通过合理配置产权来消除不完全契约带来的交易成本。这一药方基于如下认知,即源于不完全契约的高交易成本是资源错配的重要原因,因此,可以用内部交易而非市场交易来节制交易成本,这也是企业组织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广为人知的科思定理就表达了这方面的含义。
在中国,政府改革和政治改革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大主题,这个主题本质上与不完全契约问题密切相关。不完全契约问题在政府和商业组织中几乎同样严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财政契约和政治契约就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问题:财政和政治事务所固有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人民不可能通过社会契约巨细无遗地将权力授予政府,社会契约也不可能详细界定个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总有某些权力和义务需要被裁量行使。政治家和官员因而获得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有效制衡、监管不透明的环境中,过度裁量极易损害和威胁公共利益。腐败和寻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得以滋生和蔓延。这种正统理念通常在委托代理范式下得到表达。循此范式,正统理论认为不完全契约本身就是问题所在,因而不太可能在契约理论本身的框架内处理这个经典难题;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将裁量权限制在某个合理的限度。法治并不排斥裁量,但裁量权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和程度上。
梯若尔再次展现了激励机制的魅力。在与同伴合写的名为“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与不完全契约”一文中,梯若尔运用他擅长的机制设计理论,有力地证明了由不可预见的未来偶发事项造成的不完全契约,并非资源错配的根本障碍;我们真正需要做的不只是建立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而是应致力设计可使契约变得更完善的激励相容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来矫正资源的错误配置;这种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消除不完全契约的交易成本,而且可以在契约理论的框架内得到设计,从而不必诉诸于强制性的制度安排。
如何破解监管难题
在中国这样法治相对不健全的国家,政府规制和监管比许多发达国家得到了更多的应用。新一轮改革中,许多行政规制被取消了,预计还会有更多规制会被取消。然而,规制与监管改革的棘手挑战并非规制和监管的最优数量,而是怎样的监管和规制才会更有效?这个问题必须置于信息不对称下加以考虑。
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对各个行业和垄断企业的规制与监管,也因深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而少有出色成就。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产业垄断、政府(国有企业)垄断尤其严重,妨碍创新、损害效率与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也更为严重。有效规制和监管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必须了解有关成本和技术等方面的关键信息。在这些信息不可知或不完全时,规制和监管失败的风险剧增。应对垄断的常规政策措施其实很简单:通过税收和罚款拿走垄断利润,或者阻止企业进行不当合并。这些都与规制、监管密切相连。
梯若尔的思路很独特:政府要做的是设计更好的、能够对厂商施加更有效激励的一系列生产合同,厂商可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从中做出选择:要么成本补偿较高的合同,要么选择成本补偿较高(同时允许更高的服务收费);两种情况都可使企业削减成本变得相对容易,从而削弱依赖垄断获得巨额利润的内在激励。在这里,激励机制的作用依然清晰可见。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博导,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财经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责编/高骊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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