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补贴立法建议
完善我国农业法律支持补贴体系及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发达国家的做法及经验,在遵守WTO规则及《农业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立法体系。
第一,完善我国的《农业法》。2002年制定、2012年修改的《农业法》是我国农业的基本法。2012年修改后,辟有“农业投入”专章,该章从国家财政投入、农业专项基金建设、农业税收、农产品价格、农业金融及农业投资等领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并不具体,而且针对性不强,没有完全利用好WTO相关农业规则。在国家财政支持上,只是笼统地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幅度”,但是没有具体化财政投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也没有明确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投入上的比重。应该就农业的生产价值、延伸价值、社会价值及生态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国家财政的投入比例,尤其应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各自比重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定各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制定《农业投资与补贴法》。我国目前除了《农业法》之外,只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少数法律涉及到农业问题,②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农业投资、农业补贴的具体规定。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业法律体系是一个综合性体系,以农业法或农业基本法为核心,辅以农业投资法、农业补贴法、农业保险法等为补充,我国急需构建一个以农业法为中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包括价格补贴、市场补贴、生产补贴内容在内的农业补贴法律,还包括农业投资范围、比重、数额及责任为内容的农业投资法律。制定《农业投资与补贴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业投资的范围、比重、责任、方式及农业补贴的类型、比重、形式、责任等具体内容固定下来,引导国家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及个人闲散资金投向农业,保证农业补贴能够及时发放、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反补贴立法。目前中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反补贴法,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在中国加入WTO后,建立一个农业反补贴应急机制对我国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是保护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每年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粮食,反补贴立法的制定对于稳定国内粮食市场有重要作用,可以防止发达国家农产品在我国的倾销。同时,我国有些优势农产品也在大量出口,比如粮食油料、糖类等,反补贴立法的制定,有助于我们在WTO规则下,降低我们这些优势农产品的成本,加大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反补贴立法对于进出口农产品的保护及市场秩序的维持是十分重要的,是应对WTO规则的一项重要立法。
明确粮食补贴范围与标准。要通过立手法段明确农业补贴的种类与范围。我国对粮农的补贴应该包含固定补贴(直补)、不固定补贴(价格支持)和生产补贴三部分内容。
固定补贴。目前我国固定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按照欧美各国固定补贴的立法做法来看,基本上是与面积或产量挂钩,不管市场价格高低,应该直接支付给农民的补贴。但是我国多是依据各级财政状况来实施的,中央与地方没有专门预算,急需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
不固定补贴。不固定补贴类似于美国的目标价格,即在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时候,国家就应该启动这一机制,依据市场价格下降的幅度,对农民进行补贴,这种补贴应该与农产品的实际销量及市场价格相挂钩。
生产补贴。生产补贴是WTO允许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蓝箱”政策,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生产过程中各生产环节及生产资料进行补贴,这类补贴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可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确定其标准及范围。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BMZ076)
【注释】
①李亮:“《农业协定》与对农民直接支付立法”,《人民论坛》,2011第23期,第91页。
②刘文忠:《中国农业经济立法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1页。
责编/王坤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