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金融支持消费水平的对策
针对我国目前金融消费水平较低的现状,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一方面要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大力提供金融消费服务,创新金融消费产品,从资金上解决居民消费能力不足的瓶颈。
增强商业银行支持消费的力度。虽然目前我国金融支持消费的主力军已经是商业银行,但是跟实际需求相比,尤显不足。目前只有少数的商业银行愿意提供除住房贷款外的消费信贷。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商业银行并不缺少客户,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有大量的优质客户争夺,商业银行一直以来提供的经营性贷款相对来讲风险较低,贷款成本也能享受规模经济的好处,因此,商业银行愿意提供贷款给自己熟悉的、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工商业客户。二是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有可能出现拿到消费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也存在取得贷款的个人因无力偿还跑路的现象,因此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非常慎重。
要使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愿意提供消费类贷款,以上方面的问题一定要解决。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意识到个人消费信贷对于银行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开始加入到消费信贷中来,这是一个很好的迹象。今后国家也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在商业银行指标考核上予以照顾,增加商业银行支持消费的动力,只有这样,居民消费资金不足的问题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才能在经济增长中起到很好的拉动作用。个人信用记录也要尽快地建立起来,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很多领域的发展都受制于个人信用记录不健全。
商业银行支持消费的具体形式还要进行创新。从贷款方面看,除了住房贷款,商业银行还可以在多种领域参与到消费支持中来,如开展住房装修贷款、家电家具消费贷款、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目前虽然有一些银行开展了这些业务,但在我国,并没有像住房贷款、汽车贷款那样全面推开,主要原因是这些贷款的需求没有那么迫切,在居民的消费理念中,属于可贷可不贷之列,但是对于买完房子之后手头较紧的年轻人来讲,还是有较大的吸引力,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商业银行除了提供各种消费贷款,还可以通过开展个人理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等方式支持居民消费。信息咨询服务主要拉近个人与银行的关系,个人理财服务可以提高居民长远的消费能力,互联网支付能够更加方便地促使消费行为的发生。
提升保险对消费的支持力度。保险对于消费的支持主要来自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担。一是居民个人的各种保障性保险,它能有效地解决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减少居民的预防性储蓄,从而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商业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不足,保险意识较强的浙江省,保险密度和深度也不及发达国家的1/2,其它地市情况更不容乐观,因此,应大力发展保险市场,从而间接地支持消费水平提高。二是保险跟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将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商业银行不愿意发放消费信贷的原因之一就是风险问题,如果能将两者有机结合,将会大大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目前也已经有保险公司跟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合作,但只是处于试水阶段,合作模式、风险分担、利润分享等很多问题都在摸索之中,将来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发展新型消费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传统的金融机构对于消费的支持,目前来看显得有点单薄,需要发展新型的消费金融机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金融在支持消费方面,机构设置非常具体,消费信贷市场细分化很到位,有专门的住房贷款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消费贷款公司、旅游贷款公司等等,覆盖居民个人消费的全领域。我国近几年也涌现了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网站上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有16家,消费金融公司4家,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显然不足。小额消费贷款主要是指额度小、期限短、用于购买市场价值不太高的消费品的贷款,这一部分的市场需求也很大,小额消费贷款公司可以解决这一部分需求,但是我国目前开展这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很少,专业的小额消费贷款公司几乎空白。发展这类消费金融公司应注意风险的控制。旅游贷款公司也属于新兴的消费金融机构,目的是解决旅游资金的不足,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城市的年轻人群体是这类消费的主体。
出台对金融机构的倾斜政策。消费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动力,对于支持消费的金融机构,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加以倾斜。因为消费金融毕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金融对消费的支持就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持,目前在各金融机构都追求利润的情况下,通过政策引导,将一部分信贷资金引入消费领域,对于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在央行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指标考核时,也可以考虑将用于消费的信贷部分进行技术处理,降低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使商业银行切实得到一定的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注释】
①《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人社部,2014年5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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