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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贫富分化 避免中等收入陷阱(2)

调节贫富分化的路径

完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分配机制。单位、劳动者与政府是单位利益的相关三方。只有立足于协调兼顾相关各方利益,方能使单位收益最大化得以实现。政府不仅应该依据平等合作与互惠互利的原则,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且应该通过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依法保障双方的利益;还应该借助改革工会制度、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完善劳动力交易的市场机制,实现劳动者工资收入与单位利润和政府税收的同步协调增长。此外,政府应该维护劳动者与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弱势劳动者群体的权益,借助保护与增加劳动所获得的收入,打下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根基。

控制政府财政增长幅度及支出结构。通过减免中小单位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费负担及财政补贴等手段,调节初次分配关系,有效提高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工程建设的支出,实现城乡基础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控制政府财政赤字与债务规模,消解通货膨胀对贫富分化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各阶层普遍关切的社会保障的覆盖广度,扩大社会救助的范围与增强扶持弱势群体的力度。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的转移支付,缩小不同地区与部门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改变当前地方政府形成的不良土地财政体制与民争利格局,扩大保障性与公益性的公共土地产品供给。将超额征收的财政收入通过发红包与建立养老基金等方式实现惠及民生的目的。⑦

强化国有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资产与收入属于全体国民的共同财富。一方面,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等手段遏止国有垄断企业集体性侵吞全民财富的不良行为,规范与监管少数高层管理者的薪酬与福利。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全面整顿国有垄断企业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改变产业准入的所有制限制政策,破除政府行政垄断,消除其所造成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负面影响。就短期发展而言,政府应该采取向国有垄断企业征收垄断经营税的方式,实施严格的垄断价格管理制度。就长期发展而言,政府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存在的公平竞争原则,放开垄断行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所有制限制,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推进有关公民财产收入制度的改革。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与金融产品等市场的交易制度,履行遏止通货膨胀的责任,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建立公权与私权的平等共存地位。改革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破除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绝对的垄断权,明确与尊重乡村家庭土地财产权与交易权。在城市工业化进程中,通过公平公正交易土地财产权,为乡村家庭带来财产性收入,优化乡村家庭的财产资源,实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标。加快公益性组织机构改革,扶持与支持各类民间慈善组织机构的活动,规范与完善捐赠基金与资金管理体制。借助城乡发展统筹化与公共服务均衡化等手段,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形成良性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⑧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注释】

①周文,赵方:“中国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库茨涅兹假说的再认识”,《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第3期,第23~29页。

②王亚红:“贫富差距与‘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相关性分析及战略对策”,《云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58~62页。

③辜胜阻,曹誉波,王敏:“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选择”,《商业时代》,2012年第14期,第4~5页。

④卢现祥,罗小芳:“中国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吗?—基于利益集团理论视角的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7期,第71~79页。

⑤乔俊峰:“中国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基于地方政府治理转型视角的分析”,《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9期,第21~24页。

⑥高世楫,卓贤:“发展中国家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分析和启示”,《理论学刊》,2011年第12期,第33~37页。

⑦范洁:“‘中等收入陷阱’:理论阐释、地区分布及跨越路径”,《生态经济》,2012年第10期,第39~42页。

⑧肖明辉:“‘包容性增长’视角下的分配机制探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62~66页。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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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贫富分化   陷阱   调节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