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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概念,细化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特有的属性决定经营者与传统经济模式中的区别,比如淘宝店铺,不需要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经营,对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需要扩大,否则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因此,笔者建议从行为上进行判断经营者,即凡在互联网上从事盈利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应当借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认定标准以及德国的规定,对电子商务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关系采取广义的认定办法。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行为的规定。域名抢注行为以目前学界的解释就是利用他人商标、商号中蕴涵的商誉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是否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仔细加以区分,才有利于网络虚拟经济的良性发展。针对恶意的抢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和善意的注册行为要加以区分。对于域名抢注行为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因为该法具有灵活开放的体系、保护对象更加宽泛,不仅可以针对商标的域名抢注予以规范,也可以对商号、产品通用名称、行业名称、地理名称等抢注行为加以规范。因此,对于域名抢注行为的规定可以在该法中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细化,并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明确。对该法第五条中交易市场可以扩大解释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虚拟的电子商务市场),以便有效遏制抢注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修订法律或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对域名抢注行为的赔偿条款,确定法定的赔偿数额,借鉴民法中对侵权的相关规定,对被侵害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当负有消除影响的责任。可以采取网站主页公开道歉方式,以消除影响。①

超文本链接中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当前,我国对于超文本链接中的不正当竞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其合理性,因为链接本身就是互联网独有的技术,其引发的问题随着技术发展可能会逐渐得以解决。超文本链接中涉及到设链者、被链者与网路用户三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这类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当既要注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智力成果创造性,也要保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其中涉及到国家利益时,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重。对于超文本链接中各种链接方式,应当综合考量设链方的目的,链接的类型及方式,是否会对市场造成影响及是否使用户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因此应当审慎的进行判断。②

损害赔偿计算的完善建议。针对互联网的双边特性及取证困难的特征,建议采纳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的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原则引入惩罚性原则,并适当放宽适用范围,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弥补受害经营者由于网络复杂性导致赔偿不足的情况。由于互联网举证困难,导致受害者损失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使受害者法律维权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充分考虑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意图及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引入惩罚性原则,可以说弥补了这一缺失。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失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害,还包括调查费用和评估费用,对于调查费用和评估费用,由于网络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导致了这块费用往往比传统经济模式中的费用要高,因此这块应当充分考量。间接费用主要是指可期待利益损失和商誉损失。对于可期待利益损失应以经营者不遭受不正当竞争时的利润为参考,对于商誉损失必须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关于间接损失应当对赔偿名目进行适当列举和概括,使其明确化。

完善行业自律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引导,及时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自律法律应确立行为责任,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使采取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促进其合法经营。在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中,往往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依赖于高新技术,一旦发生故障,被恶意利用,将对消费者造成重大的损失,建议制定网络责任保险制度来预防风险,一旦有损失,消费者可以及时获得赔偿。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都对网络交易行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完善,确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和网购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此外,应当完善信息产品产权保护机制,这是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有效途径,信息产品的极易被复制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的困难性,因此,尽快构建信息产品产权保护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作者分别为河北金融学院讲师,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叶向阳:“浅议域名抢注及其法律调整”,《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②赵丽梅:“链接引发的法律问题探析”,http: / / www. netlawcn. com/ second/ more_member. asp? mno= 6。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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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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