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对遏制社会浮躁的意义
社会浮躁既是一种社会心理状态,更是一种社会行为状态。浮躁的社会心理导致了浮躁的社会行为,而普遍的浮躁行为又加强社会心理的焦虑从而加剧了社会浮躁。对于制度来说,其所关注的是人们行为的调整,它并不能直接调整社会心理状态,但基于浮躁行为与浮躁心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法律制度)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达到间接调整浮躁心理的作用。换句话说,无论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行为的角度,制度建设对社会浮躁都是可起到特定的作用的。这种作用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的制度可降低人们的焦虑感。很大程度上,社会浮躁肇始于人们的焦虑感,在制度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这种焦虑来自多个方面,例如,竞争的焦虑,人们担心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个人风险的焦虑,人们无时不在风险之中,而这种风险不知何时何地、在何种条件下会出现;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焦虑,人们不知改革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命运最终会向哪个方向发展;利益维护的焦虑,人们拥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这些利益在改革的过程中是否可得到有效的维护,人们对此充满担忧;在之前的改革过程中,一些人通过正当性并不充分的手段获取了巨大的利益,造成了大众心理的失衡,人们普遍有一种被剥夺的焦虑感;等等。针对上述焦虑心理,若能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相对完善的社会制度,则可有效降低人们的焦虑感,从而有效遏制社会浮躁。首先,制度建设可使人们认识到其行为后果并非处于一种盲目状态之中,特定的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期待的。其次,制度建设可为人们提供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使人们认识到,一切都有规则可循,而非处于混沌状态之中,人们的行为本身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最后,制度建设可使人们在开展社会活动过程中,对自己处于何种地位、拥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有清醒的认识,使人们明确社会处于有序状态之中,在规则之下通过个人努力,是可能达到特定目标的,从而可减轻人们的不安与焦虑。
健全的制度可减少人们浮躁行为。制度意味着行为规则,也意味着这一规则必须得到有效遵循,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惩处,一项制度是否能得到严格遵循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有效的惩戒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要求人们按既定的规则实施其相应的行为,一旦有人违反规则,那么相应的惩戒机制即予启动,对违反规则者予以制裁。这种制裁应该严格的,不仅对违反规则者具有教育意义,使其不敢再犯,也使社会上潜在的违反规则者不再实施其违规行为。这样,在一个规则社会中以违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浮躁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健全的制度可对社会利益格局做出合理安排。利益是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关系的根本内容,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过程,加强制度建设意味着通过制度的形式特别是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利益格局做出合理调整与安排。而规则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其重要价值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是得到广泛证明的,经济制度、人事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及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完善,意味着人们在这些方面的利益总体上得到合理公正的安排,这种安排对人们降低焦虑心理与减少浮躁行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社会浮躁体现于心理与行动两个方面,并最终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制度建设可通过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人们行为上的浮躁,并降低心理上的焦虑,从而对遏制社会浮躁产生应有的作用。
通过制度建设舒缓社会浮躁
加快制度建设,填补制度空白。制度的空白与漏洞是社会浮躁的重要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制度不完善,才导致了当前严重的社会浮躁状态。制度建设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许多具体的制度需要时间去健全和完善,正因如此,我们更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填补制度空白,减少制度漏洞,防止一些人利用制度漏洞从事逐利活动。事实上,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改革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制度漏洞(如价格双轨制漏洞)已经逐渐得到填补,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们目前的制度并不健全,从经济体制到社会体制,各方面的制度都有必要加快建设步伐。
制度建设中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确立合理的制度内容。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贯彻明确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得到普遍认可的、并得到广泛验证的、反映人的基本理性的价值取向。这要求,特定制度不应该是反映特定领导人的一时意志而制定的,也不应该是为了特定群体人的利益而制定。相反,制度的确立应该通过严格的程序、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多方的参与,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们不会在所谓的制度之下无所适从,加剧社会浮躁。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们在这方面是具有深刻的教训的,在完善制度建设舒缓社会浮躁的过程中,必须予以注意,避免重蹈覆辙。
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尽管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恒久不变,但相对的稳定性仍然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对舒缓社会浮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一项制度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难以据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形成稳定的预期,人们就难以确立对制度的信任。过去三十余年中,由于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改变等原因,我国的制度本身处于快速变革过程中,这种现象对确立人们的法治信仰,稳定人们的心理预期,舒缓社会浮躁是相当不利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我们对制度的稳定性问题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从制度的前瞻性普遍性等角度出发,尽可能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对已经成熟的制度,必要时以立法形式通过,尽量减少以政策代替法律、以临时命令代替行政规则的情形,树立制度的权威性,稳定人们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合理预期,提高人们对法律与制度的信任度,减少因对制度的不信任而出现的浮躁行为。
对违规者施加必要和有效的制裁。制裁是制度得以遵守的必要条件,如前文所述,在一些社会经济领域,一些制度并没有规定对违反规则者实施足够有效的制裁。尽管这种制裁并非愈严厉愈好,但若制裁太轻,违规者通过违规获取的利益远远超过其所遭受的制裁,那么制度的相关内容将形同虚设。因此,在遵循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仍然应对违规者施加应有的制裁。特别是对环保领域、食品安全领域等重要领域,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制裁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威慑,防止他们为实现个人私利而大肆违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严重损害。
严格执行既有制度。制度建设包括制度的制定,更包括制度的实施。比如,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为了政绩而引进严重污染的企业,并不是因为相关制度没有规定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也不是因为相关制度没有规定其这样做将面临不利后果,而恰恰是因为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对其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必要的制裁或仅仅是进行象征性的制裁,最终导致其在浮躁心态之下作出浮躁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对已经制定的制度必须严格实施,让制度在实施中获得权威性,得到相关主体的自觉遵守,从而有效舒缓和遏制社会浮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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