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中,身份成为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依据,并在意识形态层面凝结成心理情结。“身份”的本质是厘定社会差异,构成人的社会层级。新中国成立后,基于血缘宗族关系的伦理身份被打碎,但随着计划体制的确立,形成了诸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所有制身份、干部工人身份等新的身份概念,户籍身份则是其核心。打破身份限制,使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工获得合法的市民资格和平等的公民待遇,体现了公平和正义,正如著名思想家梅因所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二是从固化社会步入流动社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大规模人口迁徙和流动,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1.74亿,它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但旧的户籍制度制约着进一步的社会流动,对农业人口转移、农业现代化和新城镇化都构成体制性障碍。其最大负面,是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形成固化的城乡“二元经济”模式,阻碍了各种社会资源和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更有效率的配置。
人类文明经历表明,社会的迁徙和流动是一个社会活力和健康的渊源所。社会流动表现为垂直流动与水平流动、一生流动与代际流动、个别流动与结构性流动多种形态,传统社会的封闭性表现为各种形态的社会流动极少,“官恒为官,民恒为民”,大部分人注定在其父辈所属阶层和其地域空间终其一生。在我国当下发展中,真正影响大并构成深层次社会矛盾的,是户籍制度改革滞后蕴含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打破固化的社会流动束缚,加速社会群体和各种经济要素、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促进社会财富源涌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有利于“橄榄形”社会的建立。有分析认为,如果“户籍新政”能全面落实,至少能促使我国经济增长延续20年以上。
三是从权力社会走向权利社会。《意见》把“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置于突出位置,“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集体财产权、收益分配权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成为整个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和规定动作。公民权利的扩展程度,能清晰地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状况。将公民权利置于社会治理的中心点上,是现代社会区别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以户籍改革为新起点,社会治理步入以实现公民权利为重心的新型管理形态,反映了社会文明进步的脚印。
3.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需在规制层面革故鼎新
注重从深层次的制度结构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是今后几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走向。改革户籍制度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战略举措,它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农民的又一次大解放。规制是一个社会结构的灵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必须重在规制层面的革故鼎新,通过相应法规和制度的创新和实施,加快外来人口本地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提高落户群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抓紧推出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确保进城群体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户籍制度改革成功与否,人们受惠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综合配套政策的跟进。中国社科院今年三月发布《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报告》测算表明,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其中东、中、西部人口转移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在国家层面,要进一步给出具体政策,如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和刚性化;在地方层面,关键要落实公共财政支撑,实现经费保障,实现落户群体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平等的权益保障。
充分尊重人们意愿,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此次改革作为户籍制度改革新起点将开创一个新阶段。新阶段之“新”,不仅在于建立新户籍制度,还在于探索与此相应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只有创新思维,才能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的大目标。同时,要充分尊重民意,谨防一窝蜂、一刀切、一厢情愿。2012年全国2.6亿农民工留在乡内为37%,县、乡加一起为51%,即有一半以上农民工没有出县,跨省流动占29%。在县级城市,许多农民工选择了“城里有房,村里有家”即城市就业、农村居住的“双栖”模式。随着改革的实施,还会出现新的“居住-就业”形态。要根据不断发生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政策的“扇面度”,实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