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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与对策(2)

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

政府对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重视不够。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乡镇政府交代的事项,只对上级负责,缺乏听取本村村民意见的动力,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的疏远与紧张。在推行发展计划过程中几乎没有让村民参与发展计划的拟定,召开村民会议也只是传达政策,村民不明白计划的重要性和对农村生活产生的影响。又由于村民参与村务没有经验,普遍认为政府是主体、村民是客体,而村委会只是为了完成乡镇政府交代的任务,其决策过程不可能做到真正民主,在一些地区,村民选择消极参与社会事务。因此,农村地区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滞后,与政府对村民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视不够有重大关系。

村民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渠道不畅。由于我国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即使目前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为公民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开辟了一些的渠道,但一些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呈现职能弱化的倾向,它们长期依赖于政府,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维权、服务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一些组织和协会大多由干部兼职,存在把村民参与“当门面”、“走过场”的现象。因此,由于参与渠道不畅,更多的村民没有机会参与社会管理,政府和村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村民参政议政,保障村民参与的权利未能得到真正实现。

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信心不足。部分村民的权利主体意识不浓,参与意识淡薄。一方面,虽然部分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和增强,村民对自己的权利更加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显得参与信心不足,对自身的义务履行不到位,一些人只关注自身的权利,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另一方面,村民不相信某种村民参与是有效的、有意义的,普遍认为是基层政府自导自演的“作秀”。村民对参与的人员构成以及产生方式持怀疑态度,部分村民认为参与影响不了最后的结果,对参与失去了信心。政府没有对村民参与的意见作出回应,只是为参与而参与,重视参与形式,轻视参与内容。

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能力不强。村民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不仅要有参与热情,更要具备一定的参与能力。村民参与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知识结构有关,例如,在政府预算领域和环保领域,村民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够充分、有效地进行参与。

另一方面,村民的参与能力与政府参与制度的供给有关。政府参与制度的供给影响着村民参与的效能。参与方式的选择、参与程序的设计、参与内容的规划、参与完成后的回应、反馈等都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如果参与制度设计、规划不完善,村民的参与就会流于形式,村民参与的效能就会比较低,村民的参与能力就无法得到提升。

促进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对策分析

第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和农民联系较为密切的利益相关者,乡镇政府职能正在实现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的风格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乡镇政府应该减少对村级事务的行政干预,把注意力转移到发展社会事业和进行社会管理上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挖掘农业增收潜力;加大财政对农村转移支付力度,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等。乡镇政府把管理权限下放或“交还”给村集体,让村民真正的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乡镇政府要更加重视民意调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农村居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改变那对把民众表达正常性的利益诉求的偏见,拓展村民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村民意愿,解决与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第二,培养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我国宪法赋予了广大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积极性不高,对社会事务的参与较为冷漠,主要是动员性、运动式的配合形势,村民自身素质不高。村民要有效地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需要政府大力培育他们的参与主体意识和参与能力,从思想上去启发村民积极主动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分担治理责任,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提高自身素质,促进社会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具体的日常管理事务中,让村民自己主动出主意、想办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事情,正确认识村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性,重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参与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应切实保障村民参与的效果,对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做好宣传鼓励工作;通过宣传、示范、奖励等方式,增强村民对社会管理的认知程度;加大公民参与的资源投入,保证公民参与的物质基础。

第三,健全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村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是依法有序的参与,需要法律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通过法律规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村民参与”的新社会管理思路下,要确保村民参与,必须构建相关制度,保障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明确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范围、方式和途径。一是健全管理信息公开机制。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必须了解与农村社会管理政策和公共事务相关的信息,对政府信息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政府公开相关的信息不全面、不及时,村民就无法有效参与,缺少充分透明的信息,村民参与只能是“瞎”参与,他们所提的意见就没有针对性。二是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政府决策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基层政府要加强与农村居民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协调好村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三是建立健全村民利益表达机制,畅通村民正常性的利益诉求渠道,力求群众利益诉求进一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农村公共政策真实反映村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到社会管理。四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让村民参与社会矛盾的协商与解决,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事件,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监督机制,通过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等形式,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落实问责机制,让村民参与社会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推进村民自治,要保障村民切实有效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一是推进村民自治的深化,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真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启发帮助村民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二是以法律将村民自治内化为村民不可剥夺的现代民主权利。三是健全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新型治理机制,避免村民自治权利的表面化。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还必须通过社会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自身建设,增强社会管理能力,形成社会监督体系,主动将组织运行、受捐、会费等情况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作者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副教授)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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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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