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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

【聚焦改革】

作者: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 常修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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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经济”的产权基础;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的产权组织形式;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态。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它是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提出来的。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整个的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作为微观基础的企业产权结构都具有强烈的“反混合”特征,表现为“三性”。

一是“单一性”。即把社会主义经济看成“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甚至为单一的国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被视为与公有制经济格格不入的“异己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实践中产生了诸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但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政策和做法依然相当普遍。

二是“封闭性”。即把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看成是一种封闭的系统,排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渗透,更谈不到彼此之间的相互融合。改革开放以来,从社会层面看,虽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开始出现,但这种格局还不是一种“胶体式”的混合格局,而是“板块式”的离散格局;特别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结构方面,这种封闭性表现得更为严重,不仅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的进入十分困难,而且本企业内经营管理层和员工的股本进入也不顺畅,容易造成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占”的局面。

三是“凝滞性”。单一性和封闭性的结果导致产权流动和交易的僵滞,这在国有产权体系中表现尤为突出。虽然各地建立了若干产权交易市场(据笔者了解,全国加入产权交易市场协会的产权交易机构有102家,其中获得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格的66家),但严格来说,在中国,广义产权流动、交易机制和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在不少地区和部门,经常看到的资本现象是:应当互补的不能互补,应当互换的不能互换,产权难以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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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混合所有制经济   常修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