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进程中,德国的城市中出现了许多大众餐饮点,买不起食品的家庭可以在那里得到以成本价出售的饭菜。
“德国社会保险:垂范世界,亘古未有”,图中展示了德意志帝国时期社会保险取得的成就。
德国是一个后发工业化国家。19世纪30年代,当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已经接近尾声,法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大规模展开之时,德国才开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步伐。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在从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40多年中,通过全面介入第二次工业革命浪潮,迅速由工业化“追随国家”变成了“先锋国家”,完成了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不仅确立了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城市化进程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到1910年,德国城镇居民已达到全国总人口的60%。
德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迅速转型,一方面极大地增长了社会财富,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工人问题。诸如工业化带来的各种频繁的工伤事故,没有保障的工作,城市化社会结构下大量人口流入城市带来的住房问题等,都成为引发各种社会危机和冲突的根源,结果是劳资纠纷不断,罢工事件频发,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严重影响了国家稳定。面对这些社会问题,德国政府遵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协作的治理之道,以社会立法为先导,辅以具体政策和措施,量力而行,使德国在西方国家中率先走上了现代社会福利国家的道路。
德国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通过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改善工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生存状况。1883年,德国政府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参加疾病保险的工人遇到疾病时享受免费医疗。1884年,通过《意外事故保险法》,规定凡在受雇期间并非因玩忽职守或越轨妄动而受到意外伤害者,都应得到赔偿。1889年,通过《老年和残废保险法》,据此,年满70岁者每年给予老年赡养费,成为永久残废并丧失工作能力者,每年给予残废赡养金。1911年德国政府又通过适用于寡妇孤儿的《遗族保险法》和适用于年薪较低雇员的《职员保险法》。前者规定不能自食其力的被保险人的遗孀和孤儿可领取死者赡养费的一部分;后者规定职员也可以领取养老金和遗族赡养费。同年,德国政府将各类保险法规总汇为《帝国保险法典》加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