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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问题治理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2)

农村贿选问题的治理对策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政治权利意识。经济发展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和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政治参与提供物质条件,公民政治参与只能是一句空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农村改革的路线图,对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作出了总体安排部署,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改革措施。现在需要推进顶层制度设计的落实,发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功效,真正实现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目标。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才有精力参与政治活动,才有参加选举的积极性。经济发展使贿选带来的诱惑力降低,农民不会再轻易为眼前的蝇头小利放弃自己的选票,而将十分珍视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因此,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从根本上阻断贿选行为的关键所在。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摒弃“官本位”意识、特权思想和作风,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转变一味忍让和服从的传统观念,引导其依法维权,不断增强拒贿意识和防贿能力。教育和引导农民正确认识民主,让其意识到选举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出选票,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未来负责。农民学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贿选行为便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完善选举立法工作,保证选举工作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首先,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使村民自治的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得以平衡,村委会选举将更加规范,广大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将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其次,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进行修改,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其中,以加大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改变当前查处此类问题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选举办法,加强对贿选的治理,明确一些对于贿选的具体规定。最后,加强对贿选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贿选成本,完善因贿选造成的村民选举权利受损的法律救济途径。可以设立专门的民事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制度,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政治权利。尤其要明确贿选受理机关,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避免各部门相互推诿,方便村民举报贿选行为,为村民的选举权提供救济。

完善选举程序,封堵贿选机会。第一,真正确保村民的候选人提名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最了解应当选谁,不应当选谁。选举组织者的任务不是指手画脚诱导选民,更不能越俎代庖替选民做主。

第二,严格规范竞选规则。竞选规则是选举有效进行的基础,合理的竞争规则能够增加竞选的合法性。农民不知道竞选的规则就会采取自认为合理合法的行动参加选举,但其中恰恰就包括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比如贿选行为。完善竞选规则可以为候选人提供一个公平合法的机会与选民进行接触,使选民更直接、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候选人,有助于选民在投票的时候做出更理性的选择。

第三,切实落实秘密划票,公开唱票制度。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秘密填写选票并完成投票程序,选民的投票意愿向所有人保密。秘密投票能让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能够真实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公开唱票能使唱票的整个过程得到选民的监督,保证选举公开、透明,增加了贿选的难度。

第四,严格代笔填写选票、委托他人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等有关规定。浙江省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一是投票期间因务工等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最多为三人,并在选举当日对委托投票进行公开审核;二是候选人自身不能接受委托代写选票;三是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的监督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公开场合进行开箱计票。

第五,确定合适的选举时间,建议将选举时间定在春节期间。春节以外的时间,各地农村都有大量人员外出务工,一方面使得选举的参选率降低,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施;另一方面使得选举更容易被操纵,而有农村青壮年普遍参与的选举会增大贿选成本。

强化选举工作的监督,增大贿选行为的成本。首先,增强内部监督。一方面,强化村民的实际监督力度。村民民主意识的提高能够促进选举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经发现贿选问题可以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报告;也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根据实际需求,必要时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和任职,保障委员会发挥其应有的职能,重点完善村务公开监督、财务收支监督、重大事项监督、政策执行监督、勤政廉政监督、群众意见反馈等。

其次,完善外部监督。一要改变乡镇政府的治理方式,下放权力,还权于民,做到指导工作,而不是横加干预,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尤其要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保证村委会管理的独立性。二要完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村委会选举在阳光下运行。

最后,建立选举监察制度,委任监督专员对农村民主选举进行监督。监督专员有权受理村委会选举活动中村民的检举、控告,对特定问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也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其及时处理。村委会选举工作结束后,监督专员应当对选举工作的每一个阶段是否依法执行进行事后监督,有权听取基层政府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汇报,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提出质询。

(作者分别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河北省农民政治参与调查与分析”和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课题“当前我省村民自治与村庄治理状况抽样调查”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SD125002,201202002)

【注释】

①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83页。

②徐勇:《中国乡村政治与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42~43页。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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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村民自治   制度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