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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性文化凸显下乡村公共性培育(2)

重建农村公共文化:一项迫切而又必要的任务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是人们抹不去的“乡愁”,面对衰败的乡村文化,重建公共文化迫切而又必要。

培育农村公共精神。这是重建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举措。公共精神也可称之为公共理性。“这种公共理性就是所有公共生活参与者的伦理约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与道德风尚,构成协调人与政治、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文明关系的价值规范。公共精神是现代公共领域的道德准则,是公众为公共利益而行动的气质特性,它能够引导公众自主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帮助公众形成理性品质,对政治信任的生成至关重要。”②

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首先需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公共生活。鼓励和引导农民从参与社区日常治理等小事入手,让其体会到参与公共生活不仅是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进而形成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和向往。对于社区公共生活,目前需要纠偏的是只重视选举而忽略了选举后的治理问题。也就是说,不仅要鼓励农民参与选举,而且还要引导农民参与社区的管理、决策、监督等活动。此外,农村社会组织也是农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平台。通过参与社会组织及其开展的系列活动,可以形成共同的生活趋向和行动方略,继而促进平等、互惠、互信等公共精神的成长。因此,要继续鼓励农村社会组织在调解邻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需要充分发挥公民素质教育的效用。参与公共生活是培育公共精神的基础环节,但它毕竟是一种感性认知,要想公共精神更加稳固地生根发芽,尚需要理性加工和整合。实践表明,教育具有培育公共美德、塑造共同体的积极功能。因而,加强农民素质培养与现代公众素质教育无疑构成必备基础。

建构协商合作型乡村治理体制。相对于压力型治理体制而言,协商合作型治理体制较为适合当下的农村实际。协商合作型治理首先要强调的协商合作,而不是单向度的调控和干预。在这种治理体制下,推动治理前进的基础是共同参与、共同安排和共同主事。它不仅可以使政府以指导代替领导,协助民间建立自我服务与提高自治能力,还可以塑造“伙伴文化”,形成相对责任的互动伦理观,面对社会风险集体分的认知与意愿,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和谐运转,巩固、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具体到乡村治理而言,协商合作型治理体制不仅可以使基层政府以平等、合作的态度与上级政府沟通协商,而且还可以架构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往通道,让农民可以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和需求。其结果可以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减少资源浪费,充分提高农民参与文化建设的兴趣和意愿,激发农村公共文化的活力。协商合作型治理体制首要之处在于告别僵硬的考核机制,其次要善于架构上下层级政府之间的协商合作通道,并架构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协商合作平台。

从实践来看,构建协商合作型治理体制,对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而言,具有多重积极意义:第一,有效调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协商合作型治理体制鼓励自由、平等的参与。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可以成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并积极发挥建设和监督作用。第二,节约、减少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成本。协商合作型治理可以通过经由民主合作和协商、讲求责任、达成一致进而降低治理成本。因为通过合作和协商讨论而成的一致意见是“公意”的结果,彼此是抱着互相负责的精神理念运作的,以此形成的意见不会遭遇到人们的强硬抵制。第三,在实践中培养公民精神。在协商合作型体制中,通过咨询、商议、讨论和交流乃至妥协的方式可以培养出农民彼此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共存共荣等精神,不断纠正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有效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奠定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核心—公共伦理素养。

构建农村公共文化的内生机制。事实证明,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公共文化建设不仅是杯水车薪,而且容易脱离农民的真实意愿和实际需求。因此,必须走“内生”与“外供”相结合的道路,以农民为文化的建设主体和评价主体。

首先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实践表明,当前农民的公共参与程度虽然不高,但对参加公共文化生活的愿望并不低。更何况农村社区本身就是要构建一种生产、生活、交往的共同体。因此,要相信农民能办好自己的事情,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农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鼓励农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干”,让农民能体会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继而用共同体的目标、切身利益把农民凝聚起来。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不能把“强调农民主体”偏激地理解为政府可以撒手不管。其次需要搭建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平台。尤其是要鼓励农民文化团体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从实践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服务型的农民文化团体。在这个团体中,群众完全自娱自乐;二是准

服务型的农民文化团体。也就是说,团体的经营者与文化消费者都参与投入,但是经营者会考虑少量收取一些费用,只不过其边界是不能盈利,要以丰富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为主旨;三是经营型的农民文化团体,进行市场化运作,主要以赢利为目的。农民文化团体不仅能提供基本的文化服务,而且还能发挥文化传承、乡风教化的重要功能。因此,当前可以采取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途径,扶持农民文化团体,实现农村文化团体的“民办公助”,还可以引导农民自办文化团体主动适应市场机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一批典型,促进农民自办文化团体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最后,加大农村公共文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内容。它本身既是文化产品,同时又成为其他文化产品的载体,是开展各种文化服务的主要依托。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③要从建立财政投入逐渐递增机制、强化农村公共文化队伍建设、搭建基本的文化建设平台等方面入手。

传承、挖掘农村传统文化资源。在农村调研期间,不时感受到农民尤其是一些老年人流露出对传统乡风和文化浸润的怀思。客观而言,传统文化在农村具有深厚的生长土壤,但是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几乎处于“自生自灭”的尴尬境地。从这个角度上讲,挖掘继承传统农村文化迫在眉睫。从实践来看,挖掘继承农村传统文化,首先离不开思想层面的高度重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从思想层面重视传统文化,才会真正选择合适的路径传承传统文化。基于此,可以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传承传统文化还需要摸索市场规律,让传统文化在市场的作用下焕发新的生计与活力。

(本文系2013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于政府信任的社会管理模式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BZZ001)

【注释】

①汪青松:“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当下图景与路径选择”,《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4期。

②上官酒瑞:《现代社会的政治信任逻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第262~263页。

③苏红:“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构建”,《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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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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