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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权力异化的制度性改革

对一个“良治政府”来说,防止公共权力异化的制度安排具有首要意义

不言而喻,在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公共权力难免会出现一些腐败现象,这在任何社会中都有可能发生。一般来说,腐败或权力异化的出现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的制度性的,是所谓的“制度漏洞”造成的,这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制度安排来解决;一种是主观的人为的,是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乃至家族利益的驱使下“有意识的腐败”,钻制度的漏洞,这种腐败就是“职务犯罪”,就是“公权谋私”或“权力变质”,要通过法律或纪律机制来解决。因此,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要彻底防止权力腐败所产生的权力异化现象,制度建设是关键。

这就是说,对一个“良治政府”来说,防止公共权力异化的制度安排具有首要意义。我们经常讲的“改革”,是指“制度性改革”,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其本质都是指“制度性改革”。如经济改革,是指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制度性改革。而非制度性改革叫“改良”,体制的“基本盘面”不变,属于小修小补。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政治行政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要防止制度漏洞所引发的腐败,是用民主的办法扎紧“制度的篱笆”。换句话说,为了防止权力异化和腐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具有首要意义。

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预防腐败或权力异化的制度改革、民主制度建设很重要,这也是全社会上上下下形成的“基本共识”。即要从根子上解决中国转型社会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限制和制约公共权力,防止权力异化和腐败对国家民族造成重大伤害,其中政治行政体制改革是关键。从国家治理和社会主义权力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良好的、预防权力腐败的“民主制度安排”,也不可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防止权力异化的体制机制”。换句话说,有效的防腐反腐机制,是建立在良好的、制度性的预防体制机制基础上的。

要通过制度性改革修正系统性错误

近些年所暴露出的、媒体和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反复或重复出现的一些权力腐败现象说明,一些公共机构或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是按照宪法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公共政策的要求依法行政,而是根据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家族利益“有意出错”,利用公共权力有意放大或谋取“圈子利益”、个人利益、家族利益。比如:公务员考试第一名为什么被刷,是有人利用公共权力有意为之,目的是让“自己人”或“家人”上去,反复出现的“萝卜招聘”现象也是如此;又如公路乱收费、教育医疗乱收费等各种各样的乱收费等,是部门利益、圈子利益、个人利益在作怪;再如“房改”十多年以后的今天,利用“权力优势”明目张胆建造各种各样的“福利房”,官大的照分不误;还有“三公消费”和豪华办公,“权钱勾结”野蛮拆迁闹出人命等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现象反而愈演愈烈。

一种权力错误如果是偶尔出现,纠正起来还比较容易,或领导批示、或媒体曝光,都可以暂时解决。但如果一个同样的错误重复出现,就说明了这是一个“系统性错误”,比如公路乱收费乱罚款流行了好多年,大家都知道这里面存在“腐败”行为,但无论是罚款者、还是被罚者,大家似乎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这一“错误过程”,这种情况纠正起来就比较困难,需要通过“制度性改革”来进行。

之所以出现屡纠屡犯,关键是人民群众对权力形成过程、权力运行过程、权力监督过程的民主参与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制度的“刚性”不够,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原则在制度的落实上还不到位,人民民主参与权力过程的渠道和平台不完善、走过场或形式化比较严重,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等。我们所谓的制度的“刚性”,最根本的应是制度的“民主性”,是人民群众民主地参与政治过程和社会过程的宪法权利,是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四个民主”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权力异化或腐败,保证社会主义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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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艳红]
标签: 制度性   权力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