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诠释学
法律诠释学也是受当代西方哲学尤其是当代欧陆哲学的影响而产生的,其哲学根源和理论基础是哲学诠释学。在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所创立和发展的哲学诠释学影响下,法律诠释学颇为兴盛,成为诠释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德国的考夫曼、哈斯默尔、拉伦兹等一批法哲学家,都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哲学诠释学方法以证其说。
受哲学诠释学的启发,法律诠释学把法律看作文本,把立法者看作作者,把执法者看作读者,这样三者之间就构成了文本、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诠释关系。法律诠释学认为: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通过文本及读者的诠释进行,而带有“偏见”的读者在诠释时所面对的文本是历史的,作者也是历史的。因此,读者对文本的诠释主要在于克服“时间间距”,努力促进现实与历史的沟通,实现读者与文本、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视域融合”。
法律诠释学以哲学诠释学为理论依托,把法律看成诠释的产物,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对世界的一种诠释,从而使法哲学研究的重心从立法领域转向司法领域、从单纯的法律文本注解转向对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互动关系的研究,以消解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对立关系。它试图通过诠释的方法获得法律的“真理”,为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提供了新视野,为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新方法。但它在法律精确性、科学性问题上的诠释学立场,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