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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诚信缺失与重建

【摘要】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其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示范性和推动性作用。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诚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诚信意识,弄虚作假现象较为严重;二是缺乏公平意识,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三是缺乏守法意识,政府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缺乏服务意识,角色缺位现象仍然存在。文章提出了建构“诚信政府”的策略。

【关键词】地方政府 诚信 缺失 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将此作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市场的主体,建立诚信市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否则,一个失信于社会的政府是无从建立诚信市场的。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诚信服务于民、真诚取信于民。然而,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公共事件中,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诚信产生了质疑,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严重的“诚信危机”,地方政府诚信的缺失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诚信政府”建构的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

古语云:“不诚者失信”、“诚则信矣,信则诚矣”。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我国自古以来就高度重视人的诚信问题,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十分重要的道德规范,认为诚信是一切美德的根本和基础。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往的扩大化,诚信问题更加凸显其可贵的价值,除了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外,人们之间的诚信品质能够保障市场更加有序安全地运行,市场交易安全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诚信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道德支撑。如果社会失去了诚信环境,就无法使人们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和谐相处,无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政治的稳固和经济的长足发展。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政府诚信发挥了基础性、决定性、示范性和推动性作用,可以说,政府的诚信成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与基础。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严重缺乏诚信品质,必定被市场经济的潮流所淘汰,同时还会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的侵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市场的主体,不仅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往往参与市场活动。

然而,政府毕竟是市场中的特殊主体,其拥有公共权力,掌控国家公共财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并拥有合法征用社会与私人资源的权力。市场中个人、企业的非诚信行为,通常情况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戒,从而保护受到侵害的权益。但是,一旦政府失去了诚信,往往对政府的失信行为难以规制并实施惩戒。为此,政府一旦失去了诚信,因为社会公众在权利的支配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导致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产生不公平的交换,极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可能以公共事业的名义非法侵占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所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和个人失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制裁,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在今后的市场活动中也会自主选择和那些诚信的企业、个人进行交往,避免和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交往。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失信,不仅难以惩治,而且其他市场主体也难以进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诚信体系,政府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政府的诚信,构建诚信体系就无从谈起。

政府诚信的内涵、地位与作用

诚信政府是指政府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事,以此取信于民,并对自身行为实践进行规范、约束。诚信政府的内容包括政策诚信、依法行政、经济诚信等诸多方面。同时,还包括对内诚信与对外诚信两个方面:政府的对内诚信是自上而下的、纵向的诚信,主要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公众的诚信。政府的对外诚信是指政府和其他政府机构之间作为平等主权国家发生关系时的诚信问题。笔者所探讨的地方政府诚信问题,是指政府的对内诚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是一个决策、计划、组织实施、控制等动态过程,政府的诚信问题也是从这些动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府是由各个公共服务部门以及具体的公务人员组成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政府的诚信问题就是每个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全体公务人员的诚信问题。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全体公务人员的诚信直接反映了政府的诚信,如果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诚信,人们就会认为政府也是不诚信的。

政府诚信的本质是政府必须对他的人民讲信用,诚实无欺。政府诚信构成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诚信社会的基石、核心,是社会诚信的灵魂,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诚信政府为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通过政府对失信行为的规制或惩戒,以及对守信行为的奖励,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式有效地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政府是一个垄断组织,其具有较大权威性,政府诚信能够发挥对社会诚信的导向作用,成为其他诚信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此外,诚信政府的宗旨是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政府作为市场主体,政府的失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与特征

政府掌握国家公共权力,政府需要做到让人们对政府行为的可预知性,否则民众的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要做到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可预知性,一个重要的保障就是诚信。诚信政府的构建必须符合民意,政府行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做到言行一致,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政府必须为失职与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诚信政府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政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诚信城府也是服务政府,政府就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组织机构之一,要始终做到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服务的理念、服务能力是建构诚信政府的重要条件、基本要求。

政府的诚信通过和社会公众的具体互动环节得到体现,政府的诚信是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综合体现。“诚信政府”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一是言行上的高度一致性。政府只有保持言行一致、言而有信,才能赢得民众的信赖;二是政府信息的公开性。诚信政府必须是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政府,决不能对内一套、对外一套,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三是行政效能与廉洁性。诚信政府要求不仅是有良好效能的政府,同时必须保持高度的廉洁性。失去廉洁性、贪腐的政府完全和诚信政府的要求相去甚远;四是政策的稳定性。政府执政行为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决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会令人民群众无所适从,政策的不稳定容易对民众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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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标签: 缺失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