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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实例分析(2)

政府应对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从上述对这三起事件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此类事件一再发生,政府的回应并没有太大变化,反倒显得愈加被动,而民众的邻避情结却越来越敏感。这种趋势对我国未来的稳定和发展必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这种趋势的愈演愈烈,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

接受现实,顺应趋势;借鉴经验,结合实际。文章开篇提到各种我国当下的严峻形势以及政府所面临的挑战,的确没有夸大其词,但也不至于惊慌失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因兴建邻避设施引发的抗争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在我国尤其是大陆凸显,也存在特定的客观原因,如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不稳定期、政治体制更加开放、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等等。因此这只是我国发展过程中所必经的阶段,也是政府制度完善、管理能力提升的一个过程,官方必须接受这样的现实,顺应其发展趋势。

对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示范性效应,政府与其为此担忧,不如加以利用,因为它对于政府也同样会具有示范效应。因此,各地方政府对于其他地区所发生的类似事件不可无视,否则会造成政府对前一事件的处理经历并不能有效地被借鉴于后一事件的处理,以至同样的或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多次发生。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树立忧患意识。当然,也不能奉行“拿来主义”,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应对。

摆正观念,从以GDP为中心到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所针对的往往是公共项目,关系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灵魂,也是政府的首要原则。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显然是因为公共性发生了偏离,因此需要重塑政府的价值观和邻避政策的公共性。政府在公共政策分析和制订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首要目标,以此体现其合法性。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片面追求GDP而忽视发展经济的政绩观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出来,相伴而生的是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因此,政府必须调整官员考核标准,官员必须改变唯GDP的观念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唯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邻避型群体性事件。

树立风险治理观念,重视公民参与程序,完善法律制度。群体性事件(公共危机)的发生不是突发而是有着诸多背景因素(社会风险),全过程、动态化管理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重要趋势。因此,对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也同样不能仅局限于危机发生之后的应急管理,而应将社会风险治理纳入其中,从而做到对此类事件的“源头治理”。风险治理旨在消减该类事件产生的可能性,力求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沟通、政治参与、风险理性倡导等为手段,最终达到风险消减的战略目标。同时,在邻避设施规划的决策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是公众参与。邻避冲突存在的一个直接原因是给周围居民生活等带来负面影响的邻避设施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兴建的,或者即使知情但在当时也没有意识到其潜在的危害性。所以,缓解、消除邻避情结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加大公众在邻避设施规划决策中的参与力度和知情权。

更为重要的是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权威,使整个系统在法律轨道上运行。只有具备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实施程序,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公共政策才能够具有法学意义上的合法化。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共政策合法化,则要求政策主体必须在尊重民意和了解民意的基础上制订公共政策,不得以自身的意志来代替大多数民众的意志。法律是基础,而民意是根本,法律是保证民意的前提,是确保民意表达的最有力武器。因此一切在法律轨道上运行是避免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前提和重要保证。

除了观念性、制度性和根本性的措施之外,工具性方面也不可忽视,比如新媒体的作用就不可小视。所谓“堵不如疏”,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新媒体在宣传政府理念、解读政府政策;促进公众参与、传达民众意愿;畅通官民互动、引导舆论导向等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并且能够积极主动地接受、支持乃至鼓励其发展,最终能够对其加以合理的利用,从而为消除社会风险,解决社会危机提供有效的技术性手段。

吸纳民意是良好公共政策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上述分析充分说明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注重公众参与,吸纳民意对于预防和解决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出于邻避情结的民意,往往会具有较大的片面性、主观性,甚至非理性。政府对民意的态度应该是及时回应但谨慎采纳。这就需要在科学搜集民意的前提下,通过多方面综合合理判断民意,谨慎地将民意吸纳到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中,而非被动、无奈、不加选择地接受民意,最终造成“双输”的局面。

当然,欲速则不达,上述所提到的各种预防和解决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措施都是需要一段相对较长的社会适应期,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需要指出的是,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征,但它是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反映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类群体性事件,不能与近年发生较多的社会泄愤事件混为一谈。对于此种温和的抗争,政府应该也必须以同样温和、积极但不乏理性的态度及时作出回应。这个不仅包括对民众具体诉求的回应,还应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潮流对政府提出的各种要求的回应。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潍坊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2013年度西南民族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少数民族集聚区的性状、趋势与危机预防”和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少数民族聚集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与管理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3SQN06、13CGL133)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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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
标签: 群体性   实例分析   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