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的模式选择
国外获得保护类地役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合同、捐赠鼓励三种途径获得。因为物权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利,通过行政命令设立地役权的方式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故可以参考国外的有效做法,选择通过行政合同和权利人捐赠的模式获得。
行政合同模式是指出于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等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由政府与不动产权利人进行协商,通过支付对价而取得地役权,从而限制该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与环境保护目的相违背的各种利用活动。由于这类地役权的主要内容是对供役地人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限制或者要求其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故需要对该供役地人所遭受的损失支付合理的对价。支付对价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以是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捐赠鼓励模式是由土地权利人通过捐赠协议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的方式,需役地人获得地役权不用再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国家和政府为了鼓励这种捐赠地役权的行为,在诸如税收等方面给予其相应的优惠待遇。对于区域经济带建设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而言,出于自身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还可以在符合建设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签署地役权合同来为自己或者他人设立地役权,以达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的目的。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和统一管理体制
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努力并付出代价者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生态受益人也不能免费使用改善了的生态环境。在区域经济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建立如下利益补偿机制:
第一,设立地役权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由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作为长廊区域内各种地役权的购买资金;在出让土地或者发包土地时,要求受让人和承包人的土地上承担地役权,在费用上可以考虑因该限制而予以相应的减让在建设区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购买生态地役权的费用;可以考虑在园区葡萄产品的有关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获得农业保护地役权的费用;可以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措施获得一定的资金。第二,对建设区的需要搬迁的农户、企业在用工、移民安置方面制定一定的优惠或者奖励措施,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第三,在建设区内符合生态环保和有机农业生产要求的农户和企业,在贷款政策和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建设区内的各类主体向着生态化生产和管理迈进。
宁夏的葡萄文化长廊建设,涉及自治区多个市县(区)、乡镇、农垦系统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靠市县级地方政府无法协调,建议自治区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设立一家综合机构管理长廊建设中涉及的有关规划、建设、土地、农林牧、水电、道路交通、旅游、环保、文物保护等相关事务,行使与长廊建设有关事务的统一审批和行政许可等管理职能。同时由其统一管理建设区内的所有地役权合同,负责统一进行登记和监督实施,检测建设区域内的生态和环境保护状况。
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长廊建设,围绕葡萄生态资源、文化旅游观光资源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适合本地资源特色和气候特点的生态农业产业、酿酒加工配套产业、旅游文化和服务产业体系等区域经济,可以实现产业集群效应和规模效应。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就应重视地役权规范功能和制度优势,发挥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科学性,利用设立各种地役权的模式,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统一进行监督和管理,实现特色生态经济带的崛起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
(作者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9页。
②曹诗权,张鹏:“论地役权的适用范围”,《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③诸江,蒋兰香:“环境保护地役权探究”,《求索》,2008年第5期。
④耿卓:“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乡村地役权及其立法”,《当代法学》,2011年第5期。
⑤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