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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别简单扣上“中国式”帽子

作者:南开大学社会心理学系副教授 管健

新闻背景:2015年8月25日山东荣乌高速宾州一段,某运鸡的货车倾翻,数百只小鸡仔遭村民疯抢。2015年3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却引来了居民们的哄抢……对于频繁发生的“哄抢”事件,有人说,原因在于国人文明素质太低,也有人说,哄抢与素质高低没有必然联系,是从众心理在作祟。哄抢,到底是不是一个“中国式”的道德问题?

哄抢现象谁之责?普遍的说法是“素质论”,认为素质较低的社会底层容易出现“不拿白不拿”的占小便宜心理。然而,如果说这是国民性使然似乎有问题,因为,在中国的道德规范中,一直有“路不拾遗”的传统;哄抢也并非带有典型“中国式”帽子的独特现象,事实上,号称素质良好的西方发达国家也出现过公众哄抢事件。因此,简单将哄抢归因于国民素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塞尔日·莫斯科维奇在《群氓的时代》中指出,当个体聚集到一起时,一个群体就诞生了,他们混杂、融合、巨变,甚至获得一种共有的、窒息自我的本性,他们屈从于集体的意志,抑制自己的意志,许多人有被淹没的感觉,它带来了智力的平均化、理智的停顿,以及群体灵魂对个体灵魂的吞噬,出现典型性“集体疯狂”。某种程度上说,哄抢现象就是一种典型性的“集体疯狂”,每个参与其中的个体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如何更多、更快地占有,嘴角上浮现的也是胜利者的喜悦和获得者的窃喜。从心理学角度说,人类是社会性的动物,我们都被放置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网中。当人群出现快速集合,个体往往会在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的影响下,缺乏思考和主见,失去自我约束,甚至容易感情用事,一时冲动出现高模仿行为,产生所谓的“集体冷漠”。法国群体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说:“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但是在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

“破窗效应”也给人们这种占有欲爆发的不当行为找到一些托辞。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曾观察总结出十分有名的“破窗理论”,认为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也就是说,当橘子和玉米整整齐齐地摆放在货架上时,个体不会产生非法占为己有的想法,但当货车翻车,橘子漫无目的地滚落在山间、地头时,就启动了个体要把它们“捡”回去的想法,殊不知,这一伸手便欲望不可阻挡,呼朋唤友,打劫一空。“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放任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存在,会诱使人们效仿,甚至变本加厉。

尽管哄抢行为能够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解释,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对于这一行为我们只能坐视。克服哄抢顽疾,既需要教育,更需要法律。将不属于个人的物品据为己有,是一种违法行为,哄抢数额量大甚至会构成犯罪,法律对此要追责。在产权清晰的司法体系中,公众清楚地了解法律的边界,忌惮法律的威慑,汗颜个人的行为。而之所以群体可以肆无忌惮地产生哄抢行为,在于群体中一种法不责众的“去个性化”在蔓延。“去个性化”产生的条件,一为匿名性,二为责任模糊。由于个体在哄抢中认为自己是匿名的,同时法不责众,因而会毫无顾忌地违反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同时,当哄抢中的个体责任模糊,认为偷盗和抢劫是违法,而翻车后拿走苹果是捡,其概念不同,这种责任的模糊化或分散性,会使个体感到压力降低,失去内疚感,行为也就变得更加粗野和放肆。

总的来说,无论原因如何,也不论其内在的情绪、动机、行为如何唤起,就行为本身和性质判断而言,哄抢现象都无法洗去其令人汗颜的特性。哄抢现象屡屡发生,暴露出的是多方面的问题,即社会道德的隐患、社会规范的无序、法治意识的淡漠、公民素质的低下等,不应将其归结为一种“中国式”的道德或素质问题。而要减少哄抢行为,法制的健全、界限的明朗、素质的提升,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带来人们行为的清朗。此外,要技术化地减少哄抢中的“去个性化”,使每个人都明确难以逃脱自己应负的责任,避免集体无意识的诱发。

[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中国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