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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版廉政公署可“欲”而不可求

核心提示: 治理我国当前的腐败问题,建立一个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独立反腐机构是可取的,但又不是最紧迫的。当前的腐败问题具有结构性和制度性,既扎根于传统的政治文化,又产生于体制机制转型危机。

在香港地区,有一句名言:“香港胜在ICAC”,这个ICAC即香港廉政公署的简称。可以说,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核心价值的捍卫者和践行者,是香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张名片。在反腐败方面,香港廉政公署更是以其高效的工作、独立的运行以及卓越的成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也正因为此,面对愈演愈烈、日益严重的腐败形势,一些社会公众和廉政学者呼吁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成立“大陆版廉政公署”。

有官方媒体曾于2012年9月报道,我国内地第一个整合惩防腐败相关职能的机构珠海市横琴新区廉政办公室揭牌成立,该办公室将统筹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职能,廉政办主任由珠海市纪委委派,希望横琴廉政办能成为内地版廉政公署。这种乐观态度代表了社会民众的期待,但据本人了解,横琴廉政办并不具备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特征,不仅组织形式不接近,而且运行机制相差甚远。准确地说,横琴廉政办相当于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得益于便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而形成协作机制,但不同职能的人员仍需对口上级相关的领导机关。

当今世界的廉政组织结构大致有四种模式:一是全能模式,比如香港廉政公署;二是侦查模式,比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三是议会模式,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四是多部门模式,比如美国政府道德署、监察专员、司法部所组成的廉政组织网络。不同的廉政组织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行方式,我们不能说哪一种模式必定会全面优于其他模式。在选择廉政组织模式时,一定要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政治体系以及法律体系。

本人认为,一个反腐组织能否取得公信力,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独立性、高效性和自律性等三个因素。从实践情况来看,香港廉政公署是具备这三个因素的。一是地位独立,香港廉政公署专员直接向行政首长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影响,并且香港廉政公署不属于公务员系统,工作人员也非公务员,他们可以相对超脱地监督公务人员的贪腐行为。二是办案高效,香港廉政公署具有独立的调查权,且可以使用隐蔽器材、卧底线人、拘捕羁留等获取腐败犯罪证据。三是高度自律,香港廉政公署受到各类专业咨询委员会、投诉委员会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且工作人员能够保持廉洁自律,具有职业荣誉感。

与此相对比,我国内陆廉政机构在这些因素方面是不足的,比如缺乏独立性,纪检监察机关受制于同级党委且难以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办案和惩处方面有时还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以致“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干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又如,办案手段有限,纪检监察机关一般情况下不能运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审讯手段。另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属于公务员系统,工作人员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与监督对象一样的违纪违规问题。毫无疑问,这种现实状况严重影响了相关廉政组织的反腐效能。

治理我国当前的腐败问题,建立一个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独立反腐机构是可取的,但又不是最紧迫的。我国当前的腐败问题具有结构性和制度性,既扎根于传统的政治文化,又产生于体制机制转型危机。可以说,建立大陆版廉政公署,所能解决是廉政组织的运行问题和反腐力量的整合优化问题,固然可以起到反腐的组织、协调、统筹作用,但它不能解决腐败发生的根源性和体系性问题,更不能解决权力专断、信息垄断以及特权利益等核心性问题。因此,把反腐的希望寄托于大陆版廉政公署,认为成立大陆版廉政公署就能够实质性地改变我国的反腐工作格局,无疑是不现实的。廉政组织是反腐成功的一个内在要素,但不是唯一要素,除此之外,离不开坚定的政治决心、零容忍的社会文化以及有效的制度规范。

当前,反腐工作不时遇到阻力,不是我国反腐组织的力量不足,而是反腐机制不健全、制度不执行、文化不支持。廉政组织要发挥作用,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文化和制度规范的支持。在诸如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尚未找到有效的治理方案、难以形成权力制约的现实面前,我们如何解决大陆版廉政公署所产生的“利维坦”式问题呢?否则,廉政组织自身会陷入“监督者如何受监督”的困境,产生新的腐败问题。

更重要的是,内陆现在缺乏廉政公署生长和发展的制度环境。成立大陆版廉政公署的首要一步是突破部门利益固化的樊篱,把分散于不同部门的反腐权力集中于一个独立组织。如此,必然会威胁到一些部门的原有利益。试想,当一个部门把实权交出去之后,还会有人来此部门“求神拜佛”吗?答案是明显的。内陆版廉政公署的成立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和利益格局重新划分的艰难过程。当然,政治发展是相通的。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关键在于吸收其核心价值和科学思维,即“道”和“神”层面,而非简单地照搬其某些具体做法和办案手段,即“器”和“形”层面,否则,很可能会产生“中国特色一箩框”现象。并且,要融入实现工作,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在现行制度框架范围内,实现各类廉政组织的协同治理,相对独立地运行。

[责任编辑: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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