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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关注制度与生活

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

“国家与社会”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研究中国社会变迁的主导性视角。该理论范式具有几个特点:第一,预设了两个基本范畴,即“国家”和“社会”,每一个范畴都具有内部的统一性以及外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中,“国家”在特定空间边界内作为一个权力统一体而存在,不同层级、部门以及代理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和权力的冲突和分割倾向。虽然相比于“国家”的单数形式,学者们都承认“社会”的复数性,但与“国家”一样,“社会”也被想象为一个个有着自身独特的结构、边界和运行逻辑,自觉追求独立性和自主性,追求与国家相区分的社会组织。第二,这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实体性想象的逻辑结果就是把二者的关系想象为一个二元论的、既对立又相互依赖、在力量上此消彼长的互动模式,如“强国家弱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等等。第三,现代性在政治和社会上的表现之一就是独立、自主,公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领域的成熟,该社会领域能够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和约束。

“制度与生活”把日常实践与社会结构变迁勾连起来

检视“国家与社会”框架在中国的运用,许多研究只是如杜赞奇那样,用其名,但不赋予其实质的分析功能;而给予其实质内涵的那些研究,大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把“社会”视为“国家”之外的剩余范畴,不能进入“国家”范畴的被纳入到“社会”范畴,一类则试图在中国发现或否定如想象中的“国家”一样严整、系统性的社会组织。在两类研究中,前一类有明显的简单化嫌疑,后一类则先入为主地预设了“国家”和“社会”这两类系统的存在,而可能(1)忽视西方社会理论建构中复杂和严苛的理论前提,或者(2)仅仅关注社会变迁的某些片段,而略过了其复杂过程,(3)把研究焦点放置在两类组织间的二元互动上,较少分析各自内部的分化和冲突及其对外部关系的影响和作用机制,从而简化了现实情境中正式权力与其施加对象之间的复杂关联。

我们提出“制度与生活”这一分析路径。其中,“制度”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持国家的各级各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日常生活既是灵动、弥散的(如各种偶然出现或权宜性地生产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诉求及应对策略和技术),又是例行化、韧性的(如托克维尔用以表征一个社会基本情感结构的“民情”及各种“非正式制度”或曰“习惯法”),其中后者是前者反复使用和扩张的结果。在正式制度丛和生活领域中,活跃着的是各类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即行动者。

概言之,“制度与生活”沿袭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把系统论想象都还原为实践,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及结构主义的分析模式,把日常实践同社会结构变迁勾连起来,为探究社会结构变迁的微观动力机制提供一种解释框架;另外,单纯从“国家与社会”的规范性视角进入,很难洞察一个社会中“民情”重塑的路线和动因,若以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实践为切入点,则可以较为便捷地分析正式制度实践中“民情”的变动轨迹和作用机制。

以新视角分析国家与社会重建的动力和阻力

“制度与生活”不是一个全新的范畴,而是对隐含于丰富的研究文献中的“国家与社会”之“名”下的各种视角的提炼和重构,其对于研究有着复杂传统、正在努力推进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变迁有着较好的恰切性。第一,今天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是国家重建与社会再造的过程。第二,这个过程基于中国过去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来所形成的制度和规则,至今依然以各种民情和习惯法的形式存续,并在具体实践中被不断激活,在或冲突或连续的历史之中,其间的复杂性需要具体而微的精致洞察方能获取,而不能简单地用理论和制度代替实践,用目的代替过程,用规范代替分析,用二元代替复杂的纠缠关系。质言之,制度与生活视角的建构和运用,就是通过对具体事件发生过程的条分缕析来厘清一个正式制度的起源、操作的逻辑,在实践中同其他正式制度以及不同生活需求和逻辑的相互渗透,从而一方面看到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制度变迁的方向和逻辑,另一方面看到生活的需求、民情是如何变动的,并进一步分析国家与社会重建的动力和阻力。

现代社会中制度与生活关系的理想形态,从正式制度角度,第一是制度丛的系统化。第二是其同生活领域的一定程度的契合性,并在契合中引导民情的现代性转变。这主要依赖于非正式运作方能推进,或者其实践只能得其“名”,而其“实”或被抽空或被与其格格不入的习惯法所填充,这一正式制度,无论多么高尚或者理想,都可能是“恶制”,因为其实践不仅在自我伤害,也是对附着在制度实践者身上的民情乃至整个生活秩序的“恶化”,而非现代性意义上的重建。第三,正式制度必须对生活领域的需求和民情变动有甄别,从而促进自我变革以致社会变革的能力。但现代社会变革的理想形态是从第三点向第一点倒推的关系,第一个要求只是后两方面努力自然而然的结果,而非相反。今天,生活主体的需求、需求实现逻辑以及民情已经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发生了重大变迁,对正式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如果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能够更平等和包容地正视这些变动,更为主动地改革自身,接受并制度化这些变动,那么生活领域的动力就会产生公共性的力量,不仅推动生活领域本身的理性化,而且成为推动超越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制度变革的公共力量,增强不同层级和部门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间、作为整体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与作为整体的生活主体的相互信任,从而促进国家在正式制度丛与生活领域两个层面的现代性重构。

(摘自《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9期;习雅/摘)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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