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佃来
【摘要】认识当前中国的公正问题至少包括三个维度,即权利维度、平等维度和道德维度。我们不可单向度地从某一维度出发来认识中国的公正问题,而应在理论与现实的统一中洞悉公正的多重意蕴,捕捉公正的多个触角,这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在公正问题上的理论理解,而且也会促使我们将“公正”的事业向纵深不断推进。
【关键词】公正 权利 平等 道德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中国,“公正”成为了人们关注和谈论的热点话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概括中,“公正”被直接表述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然而,人们虽然知道公正的重要性,但若要追问“何谓公正?”、“公正包含哪些要素?”这样的基础性问题,却未必回答得上来。只有厘清了这样的基础性问题,我们才可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公正问题,进而更彻底地履行公正原则,使公正实至名归地体现出来。笔者认为,认识当前中国的公正问题至少应包括三个维度,即权利维度、平等维度和道德维度。
公正的权利维度
权利作为公正的基本原则并非空穴来风。在政治哲学史上,继霍布斯、洛克之后,权利问题成为各路政治哲学的“重叠共识”,即政治哲学家们无论存在多大分歧,在对现代人之权利的确证上,几乎众口一词。深究下去会发现,政治哲学家们在阐述权利问题时,实际也在指涉正义问题。在霍布斯、洛克及黑格尔等近代政治哲学家看来,一种行为只有有利于促进权利的实现,这种行为才是正当的;一个政府只有发挥捍卫权利的职能,这个政府才是合法的。这些近代政治哲学家虽然没有突出正义论题,但其观点却在权利的基点上确立起现代哲学讨论正义的基本思路,开始从权利的向度赋予“正义”一词以确定性的内涵。正是基于对权利与正义之对应关系的充分认识,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才在集中研究正义问题时,将权利原则确定为正义理念的第一个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表层地看,权利乃是西方自由主义申述正义的一个基本原则,而西方自由主义讲述的首先是西方资本主义语境中的政治哲学问题,所以,根据权利原则来解析中国语境下凸显出来的公正问题,似乎就是非法的。但细究起来,公正的权利原则不仅在自由主义话语体系中成为“公理”,也适应于以之来考索中国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从理论上讲,如果说我们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把握中国的公正问题,那么需要确证的一点是,马克思主义恰恰也从权利的角度论析了正义问题,从而也将权利原则阐述为正义的基始性原则。权利与自由在政治哲学家贡斯当看来,是现代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可以与社会制度完全无关,而与不断铺展的现代性,与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以及现代人的生存结构息息相通。马克思虽然深刻地批判了几乎所有的传统哲学,但他作为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也深刻洞察了现代人的生命架构及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所以,与霍布斯、洛克等近代政治哲学家大致相仿,马克思对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和基本生命价值同样给予了基础性关注,这样既将权利与自由昭显出来,也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直接推向批判的前台。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当马克思批判异化及剥削时,他实质是从对权利的认定出发来挑明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事实,即以他之见,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有资格享有其所应得的财产和自由,但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工人所生产的劳动产品,从而使一部分人的权利和自由转化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和自由,这种社会现象作为异化和剥削,实际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社会制度是不正义的。虽然马克思的批判直接指向了资本主义,与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公正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对应,但由于其批判的前提,是在精神实质上对权利的正当性予以认定,故此,他以权利的实现与丧失为基准来指认正义与否的思路,提示我们不应将公正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加以认识,不应在抽离权利的前提下说明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而应充分认识到,在以现代性为背景的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公正的权利原则并非无关紧要,相反具有实质性意蕴。
另一方面,从现实方面来讲,我们在当下之所以诉求公正的社会价值观,是因为当前在分配、医疗、司法、教育等敏感社会领域,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作为一种变异的社会关系,这些领域中的不公正是如何产生的?从我们实际的生活经验来看,当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权利角色介入生活游戏时,有的主体通过各种手段,不仅得到了其所应得的利益和回报,而且也得到了在这之外不应得的利益和回报;相反,另外的主体则因为前者的“多”得,而没有得到其所应得的那部分利益和回报,这是一种扭曲的游戏规则,也是不公正的典型范例。在这种扭曲的游戏规则中,强势者的权利被放大,乃至于其“权利”畸变为“权力”;而弱势者的权利则被压缩,甚至于其在权利面前一无所有。这种较为普遍的生活经验表明,就原因而言,不公正是由于权利的变异所导致;而就结果来说,不公正则直接体现为权利的变异。这种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公正的核心要义,在于社会主体在权利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对待;而公正的实现程度,则取决于权利得到应有尊重和对待的程度。由此可见,只有深刻领会权利在公正中的基础性意义,准确把握公正的权利维度,我们才有可能防范不公正事件的反复发生,使公正成为分配、医疗、司法、教育等敏感社会领域的常态。
公正的平等维度
从字面上来理解,“平等”即意味着“公正”,因为当不同主体得到平等对待的时候,权利的天平就难以发生倾斜,公正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就中国的公正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平等在根本意义上指的是结果平等,这是相对于权利平等而言的一种平等形式。
许多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早已意识到平等与正义之间的对应性,因而也倾向于从平等的向度来阐发正义概念。不过,大部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所讲的平等,乃是权利上的平等,即在他们看来,若是人人都享有自由与权利,平等就已实现。然而,由于个体之间在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上千差万别,因而,权利之间实质是不平等的,有的“权利”会因为过度放大而畸变为“权力”,由此导致个人主义大行其道,以及普遍性伦理规则逐步沦丧,使自由与自由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高度紧张,从而使自由、权利及由之而衍生出来的财富在分配上不尽平等。所以,权利平等不仅不代表结果上的实质平等,而且更为甚者,这两种平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对置的。就此而论,权利原则虽是正义的一个基始性原则,但纯然的权利平等原则却可能会致使人们与正义失之交臂。
许多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也意识到权利平等原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所隐伏的困难与危险,但他们又认为这种困难与危险是可以通过人的理性来加以克服的,即他们将人假定为运用理性来制定游戏规则的主体,而人的理性以他们之见,完全可以使自己主动地构建起“既为我又为他”的和谐关系,从而消解权利上的冲突。然而追问起来,自由主义者的权利平等观念在两个端点上又存在严重问题:其一,自由主义者虽然认识到人的理性的重要性,但从霍布斯、洛克开始,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又都将人首先说成是自然的人,将权利说成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的人虽然也会在社会交往中自觉运用理性,但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欲望、冲动、意志等感性要素也会起到重要作用,甚至会压制理性能力,从而决定性地支配人的行为。这样来看,理性虽可以克服权利的冲突与变异,但感性却会周而复始地让人们去突破理性的防线,从而使权利不断越位,进而使人与人处在变幻莫测的利益博弈之中;其二,自由主义者不仅将人看成是自然之人,而且也将人假定为原子式的个人。然而正如马克思所敏锐指出的,原子式的个人“是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也就是说,这种原子式的个人先在地排除了人的社会属性,或者至多将社会属性视为从属的东西,而将人的利己本性视为本位的东西。人的利己本性一旦压倒了人的社会属性,自由主义者的权利平等观念将无法驯服权利的冲撞,不能自主建立利他的视角,平等将成为无法把握的东西。
权利平等观念的上述局限性,要求人们在把握公正问题时,不仅要捕获到权利这一基础性的维度,同时也要在社会性的视野中,将平等(即结果平等)列为至少与权利并重的维度。在政治哲学史上,马克思和罗尔斯都是这么做的。对于罗尔斯而言,实际上正是因为他认识到权利原则潜在的局限性,才将差异原则视为正义的第二个原则,试图以此来限制权利原则,实现结果平等的目标。但作为新自由主义代表的罗尔斯,并没有成功地制约自由主义相沿成习的思维习惯,因而依然隐在地将原子式的个人设定为初始的分析单位,这又反过来削减了其平等倾向及正义观念的思想厚度。对于马克思而言,他在肯定个人物质需求,认同个体权利的基础性地位之同时,又明确地将权利原则限制在平等原则的范围之内,从而突出了正义的平等维度。这正如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则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②相比罗尔斯,马克思在平等问题上的启示性在于:他将人首先理解为社会关系中的“人”,进而将人的自然属性转化为人的社会属性,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结合起来,由此避免了自由主义在预设原子式的个人时所制造的理论困难,为理解公正问题提供了完整而严谨的理论视角。
基于上述论证,笔者认为理解当前中国的公正问题,一方面需要突出权利维度,另一方面又需要突出平等维度。这不仅是由于权利与平等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对置,同时也是因为,我们既面对着来自于权利变异的不公正,也面对着来自于结果不平等的不公正。这里所谓结果不平等的不公正,主要指的是行业与行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存在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根据西方自由主义权利平等的原则,不管是不同行业之间的对比,还是不同居住区域之间的对照,人们多是依据教育、贡献等权利要素来从社会获得回报、得其应得的。根据这种原则,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作为一种结果,并非是不公正的,相反却存在一个权利平等的公正前提。但很显然,这种结论无论从现实情况来说还是从人们的直观认识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只有全面洞察公正之单纯的权利原则的局限性,深刻领会马克思所阐述的平等主义之内涵,跳出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藩篱,紧密结合中国的现实,才能够把握到中国公正问题的独特性,实质性地推动公正的实现。
公正的道德维度
公正与道德貌似是互不相关的两个概念,其所指涉的对象存在巨大差异。然而,这种习见是建立在对公正的平面理解视域上的,一旦转换了视域,我们会发现,公正与道德之间不仅是兼容、相适的,而且缺失道德的公正,本身可能会疏离公正的精神。所以,理解当前中国的公正问题,除了把握权利维度与平等维度之外,还要把握道德维度。
首先,无论是强调权利的优先性,还是强调平等的优先性,大概从洛克开始,正义实质变成了一个程序性的法权概念。在许多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看来,政治哲学的巨大现实功能,不仅在于为政治提供价值观念,而且也在于实际地介入政治生活,影响政治活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将正义诸理念通过具体法的形式加以实现,这也符合正义的原本意义,即正义由于指向人的权利归属,所以自然属于法权范畴。然而,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深刻指出,正义与法并非总能对称,法只能应对具体的正义问题,而政治生活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有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不断呈现出来,这时,法在处理正义问题上必然顾此失彼、捉襟见肘。哈贝马斯也曾一针见血地挑明,正当性与合法性有着对等含义,而根据当代西方的主导政治哲学观念,合法性即是合法律性,但反过来说,合法律性却未必意味着合法性,因而也未必意味着正当性。施特劳斯与哈贝马斯的观点告诉我们,要捕捉公正的精神,仅仅停留于法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而同时也要深入到其他层面。这为公正的道德想像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其次,就公正作为一个法权概念来说,其局限性还在于,不管法在多少方面链接到公正,它也不可能覆盖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即在法之外,还存在一片广袤无垠的空地。这样一来,虽然在法的范围之内,人们可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公正问题,但一旦越出这个范围,公正就变得残缺不全,甚至难以言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道德补入进来,厘定道德维度,才能填补法留下的空地,实现公正的价值。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的做法值得深思。这位政治哲学家虽然在正义研究上作出了杰出贡献,但他并未认识到道德对于正义的提升与补足意义,因而将正义说成是纯然的政治正义,把道德要素从正义观念中统统清除。这种做法遭到许多政治哲学家的质疑与诘责,显然是意想之中的事情,而这种情况又一次告诉我们,将道德与正义分离开来,并非是把捉公正问题的明智之举。
再次,不管是就权利原则而言,还是就平等原则来说,公正主要指的是一种分配关系,指涉的主要是分配正义。在政治哲学家的话语中,可分配之物虽然包括许多方面,如财富、荣誉、权利等等,但归结到一点,都与“物权”相关。在“物权”层面上理解公正,乃是一种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做法。根据古希腊哲学家的诠释,正义是超功利的,指向的是人的目的的完善。遵照古希腊哲学家的诠释路径,马克思又将正义与人的解放联系起来,即以他之见,正义在最高意义上,是指人对于自己完整存在的占有,是指人的自我实现。古希腊哲学家尤其是马克思对于正义的阐发,与我们对于公正的追求并非相距甚远。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一味地立足于“物权”来看待公正和不公正,从而使公正蜕变为功利主义的价值,那么,看似公正的事情,最终却可能会与公正的精神渐行渐远。要稀释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公正观,道德的加入或许是不可或缺的。
综上所论,中国社会的公正问题包含多个层面,涉及多个触角,构成了一个立体性的问题域。我们切不可单向度地从某一个方面出发来切近这一复杂的问题域,而应在理论与现实的统一中,洞悉公正的多重意蕴,捕捉公正的多个触角,这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在公正问题上的理论理解,而且也会促使我们将“公正”的事业向纵深不断推进。
【注释】
①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37~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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