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青阳,重庆市委党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日本立命馆大学特别研修生。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公开发表论文40余篇,单独和合作出版专著、教材、译著等近20部。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请您谈一谈应该如何认识法治信仰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唐青阳:法治信仰的核心就是法律信仰,它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内心确信、尊重和崇尚,并外化为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几十年的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总体上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某些时段甚至还相当严重。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信仰在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真正普遍地、牢固地树立起来。
目前,有两种倾向需要我们特别地反思和警惕。一是,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权大于法、情重于法、利先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比方说,许多贪污受贿的领导干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但是,这些人往往是利欲熏心,罔顾法律,肆意妄为,贪污受贿金额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最后走上一条自我毁灭的不归路。二是,一些人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法律,法律有益于自己则用之,无益于自己则弃之,这种“法律工具论”倾向较之于前一种倾向则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里,法律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应当升华为人们的一种精神、一种理念、一种价值取向、一种日常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正如卢梭说过的那样,“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记者:《决定》指出,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如何培育广大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呢?
唐青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开始朝向以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为中心转变。伯尔曼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真正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让法律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治国之重器”,我们必须培育广大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崇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具体地讲,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改进和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法治宣传教育上花了很大的工夫,已经在全社会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在正在实施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但是,过往的法治宣传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过于偏重各种具体法律规定的宣传和解释,而对公民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教育重视不够;过于偏重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而对宣教对象法治知识需求的差异性重视不够;过于偏重灌输式的法治宣传教育,而对宣教方式的易接受性和实效性重视不够。今后需要进一步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以树立执政党、政府和领导干部良好的法治形象来带动广大公民树立法治信仰。执政党要严格依法执政,党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要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成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要建设法治政府,自觉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绝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执政党、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以自己的言行让法律取信于民,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其实就是对执政党、政府和领导干部最大的信任。
三是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安排到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全过程都始终要注重体现“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守法者获益、违法者代价高昂”这样的价值导向,让人民群众在守法和违法之间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选择对法律遵守和服从,并在这种自觉和坚定之中,逐渐让守法成为自身的一种思维和行为习惯。
记者:如何看待法治文化与法治建设这二者的关系,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
唐青阳:法治文化是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生长出来,并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的积淀而形成的,与法治紧密联系的,包括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在内的一种文化形态。其中,观念意识、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而体现法治精神的法律制度以及法治实践,则是法治文化的载体和外化。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对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首先,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法治文化的生成意味着人们形成了共同的法治价值观念,从而为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精神基础。其次,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内在保障,一方面,法治文化确定了法治发展的方向,指引着人们按照法治的价值取向和观念意识行事,使得法治建设能够沿着预定的目标推进;另一方面,法治文化提供了法治的行为基础,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治的要求,而人们的法治行为是受自己内心的法治价值观念所支配的。再次,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动力源泉,一方面,人们在创造法治文化的同时又会将其渗入到自己的血液之中,内化和积淀于自己的法律素质中,决定和支配着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又会反过来不断强化和固化人们心中已有的法治价值、法治理念,自觉守法、用法和护法将会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推进和实现法治将会成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追求目标。
记者: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那么在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合理借鉴我国传统的法治文化?
唐青阳:法治文化的培育是法治建设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与法治建设相伴相随的长期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深受苏联法律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文化则更多更广泛地影响了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先进法治文明的成果来培育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忽视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治基因的继承和发展。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一谈到法治,就言必英美法德,一谈到法治,就总是说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缺乏法治基因和传统法治文化,并由此得出法治之于中国“先天不足”“水土不服”的结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中国在古代社会,除了少数王朝外,多数王朝动辄一、两百年,甚至三百多年的统治时间,不可谓不长。尽管一个朝代的兴衰存亡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我们不妨追问一下,如果从治理的角度来考察,统治者到底依靠的是什么治理手段来维系了如此长时间的统治呢?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目光往往更多地聚焦在朝代更替的那段短暂历史上,更多地看到朝代衰落的深刻教训,而对其常态甚或兴盛之下的治理经验关注不多、研究不够。仅从中国古代社会三大盛世,即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这三个时代的统治者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手段上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文治武功,礼法交融。汉文帝时期,廷尉张释之提出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主张,为文帝所赞赏和接受;唐太宗时期,长孙无忌等人受命修成《贞观律》,奠定了被称为古代中华法系代表作的《唐律》的基础;清朝从顺治元年开始,历经康熙、雍正,到乾隆时代,编纂修成集中国历朝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可以说,法律对于这三个时代国家和民族的中兴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把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简单地归结为单纯的礼治或者人治,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礼”作为中国古代社会规范政治关系、社会秩序、个体行为乃至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依据,在不同的朝代都不同程度地被统治者吸收到当时的法律之中,比如《礼记》中存有关于最低限度保护妇女婚姻权利的规范,就是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以“休书”的形式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即所谓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唐朝以前,尚以得到官方认可和维护的习俗而存在,到了唐朝,则被纳入《唐律》之中,成为正式的成文法规范,到今天对于保护妇女正当权益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这种礼法合治的独特治理方式,早在18世纪中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感慨:中国并不因为被征服而丧失它的法律。在那里,习惯、风俗、法律和宗教就是一个东西。人民不能够一下子把这些东西都给改变了。……在中国,改变的一向是征服者。因为征服者的风俗并不是他们的习惯,他们的习惯并不是他们的法律,他们的法律并不是他们的宗教;所以他们逐渐地被被征服的人民所同化,要比被征服的人民被他们所同化容易一些。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18次集体学习会上指出,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治国主张,可以带给今天的人们以重要的启示。我们应当像习近平同志所要求的那样,对历史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自信而认真地从传统文化中去汲取营养,努力培育出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