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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特稿:法治中国的历史回顾与模式特征

核心提示: 当前,“法治中国”的核心内涵与模式特征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研讨的热门话题。以笔者拙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这八个模式性特征是一种亮点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形。即我们一方面从中能看到中国法治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经验,另一方面却又是面临困境与挑战的缘由。这在学理上可以被概括为“法治改革相对论”。

法治中国的历史回顾与模式特征

冯玉军

从1978年底至今,中国共产党推行的改革开放已经35年了,在这个崭新的时期,中国的法治发展同经济社会领域一样,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可以说尽享“后发”优势,创造了“中国奇迹”。在此之际,回顾法制改革的不平凡历程,总结法治中国建设的特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性前瞻,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三位一体的动态视角,可以较为清晰地描述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发达史。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航程,完成治国理念从专制向法制的转折,并以制定1982年《宪法》、1986年《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为标志,不断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变革,初步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砸烂公检法、否定法治作用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保障人民民主、加强法制建设成为国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讲话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彭真同志具体领导下,1979年上半年,五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仅用了三个月时间,就制定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是最早使用“以法治国”的重要文献。此外,恢复重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复查“文革”期间所判处约120万件刑事案件并为大量冤假错案平反,《宪法》强调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民法通则》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等等,为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方针后,法学界随之掀起了“法制”和“法治”大讨论。现代法律精神得到弘扬,体现计划经济和僵化教条的法律观念、法律政策得到清理,宪法对经济问题的表述也做了重大改变:强调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导向和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承认私有经济、非国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

第二阶段(1997-2011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继而载入宪法,使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获得高度重视,法律价值成为国民精神和国家形象的重要元素,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在立法司法中得到体现,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二次飞跃。

首先,在当代中国,法治常被人们称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意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并使权力、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方略确立后,宪法多次修改,增补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重要内容,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改革与社会和谐稳定。其次,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立法和法律清理工作,诸如1999年创制的新合同法结束了原来“三足鼎立”的局面,2001年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权法等,比照国际通行规则推进我国法制改革,取得很好的效果。再次,由中共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创新庭审、羁押以及证据认定规则,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最后,国务院先后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实施办法,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科学决策,严格执法,政务公开,监督问责,打造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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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