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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法治无特例 改革须依法

■  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时纠错,以防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法治能够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的界线,能确保改革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序正义。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法治中国为议题,把法治推到治国理政的首要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管理上的人治化、非常态化、短视行为等仍有市场;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只讲任务不讲成本、只讲目的不讲程序等现象仍广泛存在。

从主观因素看,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仍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即改革、发展是主要矛盾,只要改革创新、跨越发展,就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甚至还有人提出“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主张“程序无用论”,认为要“超常规”发展,就得突破“条条框框”等。事实上,这种“专项论”和“特事论”的背后,恰恰透视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误读,以及他们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欠缺。急功近利让他们更看重改革所带来的眼前利益,却漠视甚至无视违背法治给社会带来的长期、巨大的成本。认识上的种种误区,会导致一些人虽然深知改革与法治的张力,却不能以法治方式协调并进,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理直气壮地绕开法治、背离法治,有的甚至借改革发展之名,无视法治行贪腐之实。

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时纠错,以防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有成本,法治则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成本;如果说改革有风险,那法治就是把控风险的不二法门。法治能够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的界线,能确保改革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序正义。如果允许权力突破法治一般性规则的约束,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将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容易忽视客观规律,容易追求片面而极端化的发展,容易出现冒进。没有法治价值的限制,没有法律程序的约束,一旦失误将付出惨痛代价。

如果改革中纵容了“特例”存在,将导致改革难以推进。法治作为一种顶层设计,为改革做出了长远而系统的规划,它约束与协调着每个地区、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人共同服务于改革大局。如果允许法治之下存在“特例”,那么,每个地区有每个地区的利益,每个部门有每个部门的利益,每个人也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发展就成了一个含混不清的目标,原本精密的法网就会因此漏洞百出。如何提升广大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正确协调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迈过人治走向法治的一道坎。也正因如此,习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是重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牢固强化政府信用,使政府能提供一种稳定的秩序。在法治的环境下,法律可以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让人们知道哪些事实可信,让每个人能预见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知晓违反法律应承担的后果,进而采取有效的合作,依法谋求自身的更好发展。当今社会,唯有推行法治才能重构社会的信任基础,才能激发公众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活力。我们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非要从外部强加给社会一种压力,而是要自上而下建立起一种可以信任的秩序,人人可以明晓政府权力之边界,预期交往对象行为之可能,从而竭尽所能实现自己的梦想,这是法治共同体所实现的整体价值。如果说推行市场经济改革,释放的是人民群众在经济领域的活力,那么,推行法治改革,则是要充分释放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乃至各个领域的活力。

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法治提供一种稳定的社会基础。当前独特的社会背景与几十年来的改革努力,已经注定我们不能回头走老路,面对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我们要寻求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来缓和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追求更为长远而稳健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以法治来引领和推动改革,科学立法成为社会的迫切需求。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仍难言完善,很多适应改革所特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尤其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将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对法律的新需求越来越大。我国应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将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判断和制度设计,通过法定程序融入到法律之中;将人民对于改革发展的愿望,通过法律表达出来;在亟需改革的空白领域及时立法,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让法律及时而准确地反映社会的需求,确保法律成为一切重大领域改革的先行者。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法治   依法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