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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成为权利表达的主体

摘编:三中全会相当到位地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权。这只是一个原则,还有待具体的政策,由政策到农民的现实权利,还有一个过程。可以想见,这个过程不是那么容易。仅是放弃从经营土地中获得巨额收益的惯性,也是对地方政府的一个考验。

在微信圈读到一位记者朋友写的一篇有意思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个“三中全会下新型城镇化”的论坛,出席论坛的有政府官员或前官员,地产商和其他农商企业主,专家、学者和记者。论坛内容就不必转述了。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论坛上为农民的利益,国家政策研究机构的一位前领导和记者观点不合,红了脸,说了伤人的话。

不为个人利益,只为是纯粹的观点之争而投入感情,虽然可能涉及气度,但仍属可贵。政府研究机构的前领导和记者可能都认为自己了解农民,在为农民说话。可是,我觉得,他们都“没有农民更了解农民”,不是吗?

我是想以这个小例子来说,关于农民的问题,农民常常不在场。讨论他们的命运时不在场,决定命运的时候也不在场。而在任何议事规则下,当事方不在场的讨论和决定,都是低效的或无效的。事实上,如果在讨论农民的问题时问一下农民的意愿,精英阶层的争论可能就不那么重要了。

但在充满偏见的精英习惯里,似乎没有这个必要,并且所有人似乎都习惯了在所有的议程中都没有农民的议席。受教育程度低、“无知”,被默认为“不会表达权利”的前提。

然而,这是一个伪命题。受教育程度低未见得不会表达权利,在中国的城乡差距和阶层差距的序列中,农民属于较差的底层了,但是,他们却是在利益面前不妥协的阶层。

在今天以前,全国各地对农民的责任地和宅基地都实行“征用制”。即先从农民那里把土地拿过来,再对农民实行“安置”,然后把地卖掉,所产生的巨额效益则跟他们没有关系,致使其中许多人失业,并成为城镇贫民,其医疗和社会保险,要么没有,要么很低。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种“征地模式”的不留余地的否定,我们也可以说它“很不合理”。

但从这种模式产生开始,农民就在不断地抗争。相关消息简直汗牛充栋,遍布网络。你怎么能说农民不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呢?

而今,三中全会相当到位地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权。这只是一个原则,还有待具体的政策,由政策到农民的现实权利,还有一个过程。可以想见,这个过程不是那么容易。仅是放弃从经营土地中获得巨额收益的惯性,也是对地方政府的一个考验。

回望过去,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不仅农民个体缺少知情权,甚至作为农村土地的名义持有者——村或社的“集体”,也缺少发言权。以后,在实现三中全会规定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时,必须让农民有自己表达自己的权利。

没有取得他们的委托,任何人不可强行代理他们。这一点,知识精英和权力精英都要有认识。

(2013年第41期《南方人物周刊》何三畏)

[责任编辑:王菡]
标签: 农民   三中全会   安置   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