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政府是一支重要的主导力量。政府必须正视自身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鼓励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营造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政策环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政府 企业 社会责任
现阶段,全社会范围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缺乏普遍的认知,不仅企业自身缺乏责任的自觉性,而且社会公众也普遍缺乏参与性,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更多地表现为媒体对问题企业的曝光与事后监督,政府职能严重缺位,这种局面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力量单一、监督乏力、监管缺失。因此,发挥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就显得尤为迫切。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传播,我国政府也开始主导并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道路。
鼓励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传播离不开政府的积极鼓励和倡导。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政治导向,表明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决心,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依据权力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成为有效制度安排的主要供给者,并具体表现为扮演法规制定者和政策引导者的角色。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多个用于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文件。2012年12月4日,《WTO经济导刊》在北京发布“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2”,认可政府部门在促进机构社会责任中的作用,认为政府部门引导成为企业发布报告的重要动力。报告数据显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发布了103份社会责任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局等政府机构带动文明单位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超过98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发布了30份社会责任报告。①
二是政府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倡导、鼓励和培养全体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与氛围,推动公众和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提升。尤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这对引导和激励中国企业主动、正确地履行社会责任产生了重要影响。2006年3月,温家宝对国家电网发布的中央企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这件事办得好,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表明了中央政府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与肯定。2007年6月,胡锦涛出访瑞典期间,两国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政府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共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制定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
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必须要以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对于企业而言,无论其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的法律体系都是迫使企业必须承担其社会责任的不可回避的强制力量。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政府发挥职能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与完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强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内的法制意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强化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美国政府是先行者,早在1936年,美国政府就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司对慈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捐赠可以扣减所得税。之后,美国政府又陆续修订或颁布了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规范力度。继美国之后,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都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涉及员工健康、就业保障、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尽管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起步较晚,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制定和完善中。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上己经成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在要求。此外,我国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也在逐步完善中。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依法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但法制能否落到实处,对企业的行为起到事前约束作用而非事后的制裁,首先取决于企业的法律意识,而这一切又需要政府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目前,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正担负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相关法律的强制下,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得到公众和企业的普遍接受,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承担社会责任。
营造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政策环境
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政府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刺激和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营造政策环境方面,欧盟委员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战略发展中心,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环境政策、残疾人保障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公平贸易政策等社会政策中。也有一些国家的政府通过公共采购、融资优惠、资信评级或减免税收的方式给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直接的经济奖励,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流向,如英国政府开发的绿色公共采购政策和社区投资税减免政策等。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积极担负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如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交流与合作
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时,政府可以搭建沟通的平台,促进各方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多边的沟通与对话中,不断深化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意识,调动各方主体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的开展。2005年12月,由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等单位和组织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并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200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制定了国内第一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2006年7月,由中国—欧盟世贸项目组织、欧盟企业总司联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主办“中欧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由政府牵头主办的企业社会责任论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交流与发展,为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传播企业社会责任文化、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供了契机。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和趋势,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传播时,不仅应加强国内各利益相关方的交流与合作,更需要由政府牵头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使国内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世界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学习并借鉴其他国家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传播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通过对外传播,不仅可以表明中国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传播的决心和努力,而且可以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传播舞台上取得主动地位。
综上,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政府是一支重要的主导力量。诚如有的学者指出:“政府不仅具有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组织及信用等方面的优势。同时,政府有能力通过法律、法规、条款等正式制度将某些行为规则强加于企业,使企业必须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政府也有能力对意识形态进行投资,通过教育、引导、示范等形式影响非正式制度的演进,使企业自觉遵守高于基本社会责任的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②因此,政府必须正视自身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承担起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职责,引导和规范本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DL11CC03)
【注释】
①“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2)”,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http://www.csr-china.net/。
②邢冀源:“浅谈企业社会责任中企业与政府关系研究的必要性”,《科技创业月刊》,2011年第3期。
责编/许国荣(实习)
